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综合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2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4第四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5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6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规定第一节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7第二节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8第三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11第四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11第五节有关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13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14第七节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16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7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计算方法……………………………………….19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20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21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化管理………………………………….30第四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32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332注意:以下辅导材料根据04年9月30日前的政策整理,具体要求以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对资料中未涉及的内容请咨询税务机关,请随时登陆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了解最新政策变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址:;退税咨询网地址:)出口货物退(免)税辅导材料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综合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经国家商务部(原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组织、个人及委托出口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免)税企业。一般可分以下几类: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包括: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专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二、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内航空供应公司;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5、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6、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可凭有关单证按季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7、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3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业务的企业。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2、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帐务处理;4、收汇并已经外管局核销。(特殊规定除外)二、准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申报期内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列名生产企业除外)。(三)特案准予退(免)税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4、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7、我国企业执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4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方式出口的货物;9、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10、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11、国家规定的其他退税货物。三、不予退税的货物(一)国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予以免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软件等。(二)特案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包括: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2.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4.国家规定其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5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机制进行改革,作为改革内容之一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目前增值税的退税率由2003年的17%、15%、13%、6%和5%五档税率,调整为17%、13%、11%、8%、6%、5%六档税率。现行消费税的退(免)税税率:企业出口消费税货物的退(免)税税率(额)即为消费税的规定税率(额)或税率和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的计税依据(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退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3.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或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凡属采取复合征收办法的货物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6(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依据为离岸价格。(二)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予以免征消费税。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数量。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退税申报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2.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且于财务作销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有关凭证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所在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3.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7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5.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休息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规定第一节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方式,是外贸业务的一种经营形式,受托企业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对于代理出口的退(免)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有过不同的规定。按现行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凡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部门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出证。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一、准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委托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一)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可以办理退(免)税。(二)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指其他特准退税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以办理退税。(三)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8(四)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二、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代理出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