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你脚下的这片土地东营概况东营市是山东地级市,是国家规划的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石油之城、生态之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东方湿地之城,智慧城市。唐太宗东征时,曾在此安营扎寨,设东营、西营而得名。是石油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中心之一,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位于山东省东北部、黄河入海口的三角洲地带,东经118º5´,北纬38º15´,内控黄河、外濒渤海,是环渤海经济圈与黄河经济带的交汇点,胶济铁路张东支线终点,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至2011年底,全市有河口区、东营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五个区(县),40个乡镇街道(14个街道、23个镇、3个乡)。东营市地处中纬度,背陆面海,受亚欧大陆和西太平洋共同影响,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基本气候特征为冬寒夏热,四季分明。黄河东营段上起滨州,自西南向东北贯穿东营市全境,在垦利县东北部注入渤海,全长138公里。东营市经济发达,已形成12大商业群体。东营港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是国务院确定的黄河三角洲区域中心港。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位于渤海市以北100公里处的渤海湾西南海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232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生态化工、现代物流、高端制造、战略新兴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至2010年底,胜利油田共发现77个油气田,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50.42亿吨。2003年,东营市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面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相继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东营市牢牢把握高效生态的发展定位,坚持生态文明的发展方向,按照“在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中争当排头、在山东半岛和环渤海地区发展中突出特色、在全国区域发展中作出示范”的目标定位,着力推进主体产业区、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迅速拉开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新格局。一、把握发展定位,稳步推进国家战略东营位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主体区范围内,是三大海洋产业集聚区中的重要一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批复后,东营市迅速召开各级各类会议,传达学习规划精神,对全面实施国家战略、推进《规划》落实作出动员部署。制定出台了《东营市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关于推进黄蓝两大战略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到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着力推进项目建设,2010年推进重点项目124个,总投资2870亿元,截止目前,已开工在建项目96个,完成投资271亿元;制定了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发挥好评价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了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推进金融创新,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获准批筹,股份制银行引进工作实现突破;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创新,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济南签署了合作协议,标志着东营市土地管理改革试点城市争取工作正式获得国家批复。2010年,东营市规划建设的“四区一城”主体产业区发展势头强劲;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三网”绿化工程已投入23.8亿元,启动实施了百万亩湿地修复工程和黄河刁口河流路生态调水工程,全市25个循环经济项目已建成20个,“林纸一体化”等8个循环经济链不断延伸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360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4.4%,城市综合竞争力列全国第25位。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高效生态海洋产业集聚区、海陆统筹发展先行区、河海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生态宜居创业城市,东营市创新发展理念,深化完善规划,科学谋划战略布局,构筑“一带一核两极三城六区十园”的开发建设格局:“一带”就是沿413公里海岸线,打造北起河口顺江沟、南至广饶小清河的黄河三角洲蓝色经济带。“一核”就是以保护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沿海生态环境为核心,着力营造天蓝、海碧、河清的生态环境,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两极”就是分别以中心城、广利港、广利港区和东营港、东营港区为核心,形成南北两个经济增长极。“三城”就是建设中心城区、滨海新城、东港新城,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形成新的城市发展格局。“六区”就是在东营港至广利港之间1400多平方公里的临海区域,集中布局建设临港产业区、生态旅游区、生态高效农业区、高端产业区、黄河水城服务业聚集区、广利港产业区,打造高效生态经济和海洋经济的核心区。“十园”就是抓好广饶经济开发区、大王经济开发区、广饶滨海新区/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垦利经济开发区、胜坨工业园、利津经济开发区、河口经济开发区、河口高效生态产业区、利北滨海经济区等十大产业园区建设,构筑集聚生产要素、带动区域发展的载体和平台,打造特色经济板块。面对当前的形势,我们要作何选择?立足本职提升自我实现自我共同发展提升自我的方法可通过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提升自己的个人形象业务水品的提高可通过熟练自己的驾驶技能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提升自己的个人形象可通过学习相关的礼仪来完善自己的形象(后面会有单独的课程)道路运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行业综合知识一、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三、东营市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四、关于调整中兴城区客运出租运价的通知(东价发[2013]56号)五、计价器的管理使用六、文明服务用语七、旅客急救的基本知识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核定“AAA”级出租汽车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情况等情况。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最高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最高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每件先进事迹视社会认可度可加1—10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违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和计分记录”栏中签注违章日期、违章代码及相应扣分值。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