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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安阳市科技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培训内容•一、目的、意义•二、依据、适用对象•三、鉴定的主要内容•四、加计扣除的范围•五、不允许扣除的情形•六、鉴定工作的开展•七、申报材料•八、档案归集•九、有关事项的解释•十、理解的误区•十一、案例简介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依据、适用对象•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3、《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6、《安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加计扣除的对象: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的居民企业。三、鉴定的主要内容•1.该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2.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内容;•3.该项目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是否具有促进作用和意义;•4.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四、加计扣除的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五、不允许扣除的情形•1.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2.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3.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5.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6.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7.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对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8.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9.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10.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得加计扣除。六、鉴定工作的开展•1.鉴定时间•在每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进行,即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对上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2.鉴定启动•根据税务机关的《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3.申报受理渠道•(1)企业年度的单项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2)跨地区企业集团研发费用也需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3)企业年度的单项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向当地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4)主管税务部门对各设区市鉴定的研发费用项目确有异议的,可报省级政府科技部门重新鉴定。•4.鉴定专家•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五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科技专家不少于三人。•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人员注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5、鉴定的方式•政府科技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当场答辩。必要时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采取书面审核鉴定方式,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七、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伍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个企业涉及多个项目的,应按项目准备材料。•1.《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或《安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申请报告》;•2.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4.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以及表内各项数据的来源依据;•5.研究开发专门机构(包括企业的概况,企业内设的技术研究院、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研发部及项目研发课题组等)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包括机构编制内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职称及承担研发的任务等);•6.政府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主要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检报告等,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应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参考)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所属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3、研发项目预算总资金:二、立项依据1、国内外现状2、项目研发目的意义3、本项目得到的技术水平级市场前景三、研究开发的内容目标1、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2、技术创新之处3、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四、研究开发的方法及技术路线(工艺路线)五、现有研究开发条件和工作基础1、承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条件)2、已有的工作基础,如预试及小试成果等六、计划进度1、总研究期限2、年度计划进度研发机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名单(参考表样)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专兼职个人签字关于项目鉴定结论的声明•一、申请鉴定企业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提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报材料和相关答辩信息,并对申报材料和答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故意弄虚作假,一切责任由企业承担。对于涉密项目,请企业对申报材料自行进行脱密处理,保证申报项目安全。•二、组织鉴定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的责任•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组织项目鉴定,鉴定意见主要以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如实反映专家组鉴定意见。本鉴定结论仅作为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参考意见。•三、鉴定专家的责任•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同时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八、档案归集•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和各专家意见以及鉴定结论,由专人负责做好各种材料的交接签收手续,做好档案的整理和归集工作,以备查验。•九、有关事项的解释•(一)关于允许扣除内容方面•1、关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何核算的问题。•“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能够有凭证证明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如直接消耗的材料应有研发部门或课题组成员领用的领料单为据。•2、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水电能否加计扣除?•研发专用场地的房租不可加计扣除,但水电费可以。•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一定要落实到专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无关,当然研发的结果可能申请专利,但是否申请专利不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4、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用能否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到哪里?•根据116号文规定,研发人员的社保金、工会经费、差旅费等不可归集到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而交通费、通讯费应可归集到津贴、补贴中。•5、研发试制阶段的费用(无单独的试制车间),试制所用的材料、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该如何处理?•根据116号文第四条规定,试制所用的材料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分摊的车间试制人员的薪酬、分摊的制造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但不可加计扣除。因为车间试制人员是生产人员,不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制造费用不是专门用于试制的制造费用。这也正是116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缩小的地方。•6、与企业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是否定义为在职人员?•应该可以确认为在职人员,因为企业与聘用的在岗研发人员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应将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及人力资源公司与在岗研发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备齐。•7、如果2009年研发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的政策?如果在期末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或者2009年已经结账,研发费用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无法调整到“期间费用”科目,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应该按项目进行准确归集,并在“管理费用”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因不符合116号文的规定,应该不可以,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财税咨询热线进行咨询。•8、如果某公司2009年可享受所得税全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否可结转下年加计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抵扣额不能在下年度结转抵扣,必须在当年抵扣。•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扣除额中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如果扣除额大于收入,即亏损,允许企业亏损,并将亏损额结转下年。•9、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用的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需要转出是否计入加计的研发费?•材料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因而不属于研发费用,也不可加计扣除。•10、既用于产品试制又可用于今后生产的模具、工装可否计入扣除费用?•不可以,只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装”的费用才可加计扣除。•11、研发用水电费用如何划分?有何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研发用水电费进行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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