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概论(企业调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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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关系和综合科徐茂强劳动关系概论一、劳动关系的相关概念二、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三、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劳动关系概论一、劳动关系的相关概念劳动关系概论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者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具体地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的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概论2、劳动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个别劳动关系主体)(2)工会组织(集体劳动关系主体)(3)用人单位(既是个别劳动关系主体又是集体劳动关系主体)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有9类: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机关、事业、社团、会计所、律师所、基金会。(4)雇主组织(集体劳动关系主体)(5)政府劳动关系概论3、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之一的作用第一、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制者第二、政府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监督者第三、政府是劳动争议的重要调解仲裁者第四、政府是劳动关系重大冲突的控制者第五、政府是协商劳动关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推动者劳动关系概论?自治组织能不能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依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区分:1)主体是否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程度;3)劳动过程中是否执行全部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如选择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变通执行强制性劳动标准、条件、保险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标准劳动关系概念: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下从事有偿劳动,并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作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以此为职业)的一种用工关系。是人力资源市场主流的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全部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强制性)。与“约定优先”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遵循的是“法定优先”,当事人首先应当执行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可按照当事人的给定执行。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标准劳动关系特征:概括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三个“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监督下从事劳动。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以及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来源。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内部组织结构的一分子。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是基于劳动者灵活就业与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而产生的新型用工关系。从外部特征看——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部分特征。如主体特征、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工资。从内部特征看——相对标准劳动关系,适用部分劳动法律法规或者适用若的特别规定,执行部分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形式劳务派遣劳动者权利不少,无非是两个单位共同承担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派遣关系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形式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动关系概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是:1、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人实体;劳动关系概论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4、合同标的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人单位买的是“劳动力”。劳动关系概论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动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超过以上标准用人单位应按全日制用式制度建立劳动关系(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主要特征:劳动关系建立和终止的灵活性(可以书面合同)从业单位的灵活性(可以几家单位同时用工)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现在企业流行的“小时工”“临时工”?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其他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别劳动关系概念:指在劳动用工制度调整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雇佣关系以外的一些用工关系。如:下岗协保、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及退休返聘人员。特征: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是标准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单位管理,但或与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情况是不符合主体条件这种用工强制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当然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劳动关系概论4、劳动关系分类非标准劳动关系其他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别劳动关系学生工?劳动关系概论5、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指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用工关系的外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从事职业、有偿的劳动另外从国外处理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来看,是否提供了生产工具。劳动关系概论6、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简言之,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符合劳动关系(标准)成立要件,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有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判断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概论6、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规则综合《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提出了三个依次适用的标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劳动关系概论兼职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值得大家探讨劳动关系概论二、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概论1、国家层面(1)劳动基本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2)劳动合同方面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另外,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5年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替代。劳动关系概论(3)集体合同方面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修订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4)企业工资方面1993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5)工时、休息休假方面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关系概论(6)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2005年修订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6年修订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2年修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7)劳动争议处理方面2007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8)劳动监察方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关系概论2、本市层面(1)劳动合同方面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部分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替代。)(2)集体合同方面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15年修订)(3)企业工资方面2003年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2年修订颁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4)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2003年颁布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劳动关系概论3、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关系概论三、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劳动关系概论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协调劳动关系各项制度和机制,是维护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关系概论(一)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契约,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目前,我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达到95%以上。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说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主要强化了四个方面:1、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原来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50万元注册资金就可经营。现在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关系概论2、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取消了“二元”分配格局。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劳动关系概论3、进一步限制了使用范围,明确了“三性”原则。A、原来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关系概论B、原来对“三性”没有具体明确解释,现在把“三性”作了明确的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C、原来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没有没有数量限制,现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关系概论4、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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