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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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法》培训讲稿授课时间:2009年10月20日主讲人:李洪波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劳动法》实施14多年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劳动法》功不可没,被广大劳动者誉为他们权益的“保护神”。《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各地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了10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2(一)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14年来,逐步探索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14年努力,一个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为培训对象,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主要培训类型,涵盖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全方位、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过14年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3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二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4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明确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障权益。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形成了“职能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的工作体制,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三)建立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一是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二是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筹措能力增强。三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实施了基本医4疗保险制度,参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四是基本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加快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步伐,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劳动法》分为十三章,分别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鉴于《劳动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时间关系,下面就五个问题与大家做初步探讨:劳动合同、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1、概念及其内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必备条款为:(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协商条款为: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含以下条款:(1)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2)由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进修后,可以约定职工在本单位5的服务年限。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终止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对于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终止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要求。劳动合同期限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期限中的任何一种。对各类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1)对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优秀退役运动员、具有技师或中等以上职称的职工,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残疾职工,若他们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人员的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2)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批准最多为8年,合同期限即终止(劳部发[1995]202号)。(3)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6延续到上述期满。(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5)合同期内可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1年的,不超过30天;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超过60天。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部发[1996]354号)。3、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加班工资、支付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鉴证1、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有所区别,但要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严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费用。但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收取风险抵押金,职工全员入股等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上述范围。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劳办发[1995]150号)。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部发[1996]354号)。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95]390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等附加协议,各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如内退、外出学习等)应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合同的变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劳动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2)企业股份制转让或股份制改造;(3)岗位发生变化;(4)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职工在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本人再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5)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条款(劳办发[1997]50号)。3、劳动合同的鉴证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84、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进行补偿(劳部发[1995]309号)。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办发[1996]71号)。(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协商解除。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以下四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提前通知劳动者: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不支付经济补偿;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含管制、拘役、缓刑、有期徒刑)、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9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教养的事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几种情况:A、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给医疗期(3-24个月),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B、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发生自然灾害;企业产品发生变化;职工失踪、下落不明等。3、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如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用人单位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无需附加条件,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如单位出资培训,双方约定了最短工作年限,应当受约定条款的制约)。(2)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几种情形:A、在试用期内;B、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10(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合同期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终止的劳动合同;3、职工死亡;4、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合同可以终止;5、经确认的无效合同。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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