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熟悉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了解劳动法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掌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法的关系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法的组成内容劳动法的作用1.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律部门国家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劳动法的定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劳动法的核心:调整劳动关系1.2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1.4现代劳动法主要制度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1.5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1.6劳动法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7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权利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1.8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2.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立法的开端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2.1劳动法产生时间劳动法产生时间: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2.2劳动立法的开端劳动立法的开端: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2.3二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3.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特点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3.1我国动法的开始时间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3.2新中国成立前(1919-1949)的劳动立法特点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3.3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的种类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3.4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1949.10-1957)年初步建立时期(1958-1965)年初步发展时期1978年12月DXP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1年的相关文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报险都规定基本原则。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是国家加快劳动制度改革的标志1987年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劳动部立法文件《劳动监察规定》诞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自1995年1月1日执行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又出台17个配套规章为劳动法的发展标志。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3.5我国《劳动法》基本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核心:调整劳动关系重点:确定劳动标准3.6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权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4.1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4.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权利。对公民来,意味着享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4.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对公民来说,应该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任务。4.4宪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权利劳动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4.5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没有民族、种族之分)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法定权益、约定权益基本保护主要指最低限度的保护4.6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双重价值取向主要指劳动力资源配置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双重价值取向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计划经济下是国家直接管理下的行政配置,劳动法的任务是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为主,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主要指企业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安排,即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5.1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首先,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次,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5.3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劳动行政法律关系5.4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6.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标准劳动规划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6.1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6.2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录用、调动和辞退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处分6.3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6.4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职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报送审查和备案正式公布6.5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具体表现它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劳动规则的约束,全体职工、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职工与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内部劳动规则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6.6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劳动规则的效力以合法为前提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享用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应履行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国家]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主管单位]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