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统计“五五”普法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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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统计“五五”普法培训讲稿一、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简单介绍:1、起止时间:根据《北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2006年至2010年。一、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简单介绍:•2、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适应统计工作大局和统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统计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一、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简单介绍:3、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辅导为辅,结合举办各类统计法制培训班、专题讲座、统计年定报培训讲法等形式组织安排。普法学习使用全市统一教材《统计法知识200问》、《行政法知识200问》和相关普法学习课件。为方便普法对象学习和下载,教材和课件在北京统计信息网普法专栏“统计方圆”学习园地刊登。北京统计信息网网址为: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2、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1.1987年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年6月和2005年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2.2004年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3.2006年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是北京市地方性统计法规,该条例于1994年9月8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7年9月4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于2001年10月16日进行第二次修正。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4、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如: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三、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义务•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四、如何正确履行义务•1、重视统计制度及和现在所进行的统计工作布置会。•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的技术规范,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如果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时间要求和各个指标解释的具体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就会导致迟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报表制度,这是我们从事统计报表报送、填报工作的唯一依据,也是我们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2、《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统计资料审核工作•《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五、不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1、有权利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守其商业秘密。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2、对非法调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并向市和区、县统计局举报。对各种涉外社会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属于自愿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也没有必须填报的法定义务。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标示: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对未标明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3、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刑法255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4、有权共享统计信息资源•北京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服务,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从公布统计资料的手段来看,主要是利用电视、网络(如各政府网站、北京市统计信息网、丰台统计信息网)、广播、报刊(中国信息报)、杂志(中国统计、数据﹙原北京统计))、书籍(年鉴)等。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5、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权•北京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6、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权北京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监督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七、关于统计从业资格•1、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七、关于统计从业资格2、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八、案例:1.某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清查登记。此后,普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干脆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的有关解释(国统字[1995]220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八、案例:2、某公司统计人员张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上海分支机构工作,公司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张某兼职统计工作。刘某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填报报表时又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并按照财务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造成统计数据填报错误。请问:在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统计法的哪些规定?•首先,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的规定。其次,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三,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关于“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最后,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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