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一般纳税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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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2012年8月第一部分营改增基础知识介绍一、什么是增值税二、增值税的优势三、“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一、什么是增值税1、增值税定义增值税,照字面理解,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部分征税。一、什么是增值税•可以简单理解:一件商品或服务,投入了100元,最终向客户收取了120元,商品或服务在本环节的增值是20元,对之征税,就是增值税。一、什么是增值税2、举例服务业例子:广告业企业做广告工程,要购进设备,仪器,做广告的材料,要用广告设计软件,公司有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公司业务来不及做,也可能委托其他单位做个设计等等。那么在我收取的广告费中,抵减了这部分耗用的部分,再对差额征税,就是增值税。一、什么是增值税2、增值税举例交通运输业例子:物流业需要购进运输设备,消耗油、气能源,运输工具要修理等等,装卸搬运、港口服务等物流辅助项目也可以抵扣等。二、增值税的优势1、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它“道道征收”,但“税不重征”,前道的税负通过价格浮动和“价外税”的形式得以转嫁到下一环节,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二、增值税的优势•举例:以前开一张100万的服务业发票,接受服务的单位就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万,试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约94万,税6万,合计100万,计入费用94万,6万可以抵减增值税。二、增值税的优势2、现行营业税制度就明显存在“全额征收,重复征税”、“两税差异,抵扣中断”、“区别对待,政策歧视”等制度性缺陷。二、增值税的优势•3、增值税“前道征,后道抵”、“税不重征”的优势,所以增值税是目前国际上最通行的流转税制度,有170多个国家推行了增值税制度。•可见,增值税是一个历史趋势,“营改增”是一个必须的过程。按照我国的规划,“十二五”期间,应该要完成“营改增”的整个过程。三、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安排•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以下简称“营改增”),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省市。明年会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三、“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试点地区开始时间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1、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本轮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简称为“1+6”“1”就是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11%“6”就是指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税率6%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一是非营业活动中的服务业,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特别注意: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二是境外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该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四是有一些特殊的试点过渡期政策,特别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如按照规定,从10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业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过渡期政策明确,试点纳税人在税制转换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前继续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一是从我们现代服务业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看,一般认为,税改后税收负担会较普遍降低。而对纳入试点的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其实际税负比原营业税税负下降了41.75%。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二是对接受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来讲,“营改增”后,生产流通企业购买的服务可以抵扣,整体税负降低。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三是从区域税源角度来讲,先行试点,会形成南通的“区位优势”。上海试点的情况•截至6月底,上海共有13.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仅今年上半年,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营改增”明显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试点企业市场拓展加快,特别是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提升,上半年试点企业本市客户数同比增长7.2%,外省市客户数同比增长11.6%,境外客户数同比增长3.4%,境外合同金额同比增长30.2%;试点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同比增长8.9%。•“营改增”的意义,并不能只看涉及“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增减,它的意义更多体现在增值税整个链条的税负减少和税制的完善,从而带来的综合效应。试点过程部分企业税负的增长如何应对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主动地去适应政策,把政策转型期变成自己的经营策略调整和结构优化期,从而争取自身经营业务活动的主动性。•税务部门也将加强行业相关情况的研究,及时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企业对承包、挂靠、业务外包等问题,一定要注意规范操作,规避风险。•相关政策及时沟通,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第二部分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1、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规定: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辅导材料p-99)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3、年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政策解读: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2)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计算公式=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款(辅导材料p-135)政策解读:我省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大于)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教材p-3)(必须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详见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具体步骤如下:应纳税额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确定进项税额确定销项税额确定销售额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培训资料根据计算得出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确定进项税额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辅导材料p104-105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注意事项:1、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辅导材料p-5、6)2、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就是指提供应税服务的使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特殊规定:(辅导材料p-6)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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