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管理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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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篇章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付明2011年10月2背景1•当前,危险废物不规范堆存、填埋、随意倾倒已成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来源。目前,全国危险废物达4573.69万吨,“十二五”期间,还将以5%至7%的速度增长。•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特别是云南曲靖发生的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社会影响极坏。•“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坚决遏制全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把危险废物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张力军副部长强调:加大处罚力度严厉追究责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3背景2•目标: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各督查中心每年组织抽查,各省份至少被重点督查一次。重点省份,至少75家单位,其中6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重点省份,至少40家单位,其中3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危险废物污染的严重性和管理进程•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因无控焚烧、风扬、升华、风化而污染大气,经雨雪渗透污染土壤、地下水,一旦其危害性爆发,将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隐患及后果,其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不仅耗资巨大而且耗时很长,有的甚至无法恢复,造成的后果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上世纪60年代末,日本因发生含汞工业废物污染海鱼致多人死亡事件,促使其成为首先对危险废物实行全面控制的国家之一。比较废水、废气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1985年,国家环保局才在污控司内成立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管理处,开始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但是进展较快,2003年开始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强化了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制度。2004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危险废物专章,从名录、申报登记等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了水、气的末端治理思维模式,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度,即“从摇篮到坟墓”,覆盖了从产生源,贮存、加工,运输与转运,中间加工利用与处理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5•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拒绝检查案例某市环保局决定对某厂进行现场检查。在二号门岗,执法人员向门卫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立即入厂进行排污检查。门卫提出,根据厂门卫制度,须经工厂有关单位同意后,才可办理临时入厂手续。按其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经该厂环保部门同意并到一号门岗办理手续。执法人员坚持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双方争执长达30多分钟,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取得厂方排污的有关证据,影响了环境执法行为。环保局据此作拒绝检查行政处罚,厂方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提出行政诉讼。7国务院法制办分析1、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角度看,门卫的行为属于受委托行为,其效果由企业承担。2、就行政行为的效力法理而言,除非该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而无效,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以自己的某种认定而抵制执法。执法行为是否违反《内保条例》,企业组织或公民无权自行作出认定,并籍此抵抗行政检查。3、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内保条例》的规定,接受门卫查验证件和必要的登记。查验登记后,应当允许进入现场检查,不得以其他理由阻碍、拖延或者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什么是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固废法》第八十九条9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列于(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假冒伪劣产品;被污染的材料(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1)放射性废物(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4)实验室用样品(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10什么是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GB5085.3-2007》由通则、腐蚀性、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等7个标准组成。11问题1、某企业生产过程中收集的废油经脱水等处置后,管道输送调配进原料油进行生产,该收集的废油是否为危险废物?2、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是否为危险废物?3、某企业化验室的废弃硫酸是否为危险废物?12一、该废油由生产过程产生,但收集处理后经管道回到原生产流程,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二),不属于固体废物,而危险废物包含于固体废物范畴,因此不应认为危险废物二、1、医院临床废水处理污泥2、染料、涂料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3、有机树脂类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4、涉及有机氰化物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5、含醚行业废水处理污泥6、涉及卤化有机溶剂的废水处理污泥7、涉及其他卤化有机物的废水处理污泥三、HW03,来源于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13概念释义1、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范畴2、危险废物名录具有权威性3、列入名录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4、环保部门按照名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若有疑议,需提供有效力的鉴定报告。环函[1999]413号关于高浓度工业废水的解释指出“凡是含有《名录》中所列污染物,且产生单位未能去除其废水的危险特型需易地处理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有关规定执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的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52.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危险废物名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有各种危险废物类别、废物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分或危险废物名称和危险特性的文书。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列表定义法的实施依据16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指转移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按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依法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17危险废物管理流程•①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入库贮存(废物贮存部门)→出库(废物贮存部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②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入库贮存(废物贮存部门)→出库(废物贮存部门)→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产废单位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③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④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⑤其他情形比如: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18执行联单制度时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期限保存联单的(五)拒绝有管辖权的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19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的要求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问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可以经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1环保部解释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8号)的解释,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否则应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经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处罚。2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查验经营单位资质的法定义务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二、采取其他方式查询经营资质的真实性235.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和集中处置制度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五条24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否则视同没有编制。257.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按要求开展演练,并做好原始记录。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26应急预案演习记录表演习组织部门演习时间演习的地点演习目的培训主要内容演习人员名单(签名)姓名部门姓名部门278.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指用文字、图形、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以便于识别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统一识别标志制度有利于方便和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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