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人(一)一、《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目税率表: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人说明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立合同人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立合同人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立合同人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立合同人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5‰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立合同人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立据人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立账簿人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领受人印花税纳税人(二)二、《细则》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如地税局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地税局和建筑公司都是印花税纳税人,都应缴纳印花税。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应税凭证(一)--统一规定一、《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应税凭证(一)--统一规定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三、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细则第11条、(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12条应税凭证(二)--合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列举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15类合同。二、应税合同条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应税凭证(二)--合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然而,1999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合同法》统一为《合同法》,并自10月1日起施行,但细则到目前尚未修改,立法明显滞后。应税凭证(二)--合同不过,冀地税发〔2003〕43号第八条:《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第一条“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应税凭证(二)--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无论系统内外,只要书立合同均应按照贴花。(88)冀税二字61号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合同(一)----购销合同1、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2、调拨单: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如国税函〔2002〕424号石油与石化之间的配置计划表)合同(一)----购销合同3、要货单: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4、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一)----购销合同5、电子凭证、供电合同:财税〔2006〕162号:自2006年12月27日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注:国税函〔1997〕505号曾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合同(一)----购销合同6、征订凭证印花税如何征免:(1)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国税发〔1991〕155号合同(一)----购销合同7、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8、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合同(一)----购销合同9、优惠政策(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3)自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8〕110号合同(一)----购销合同(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9]151号(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11]94号(备案)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1、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2、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3、加工承揽合同,无论系统内外,只要书立合同均应按照贴花。(88)冀税二字61号合同(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系统内外,只要书立合同均应按照贴花。(88)冀税二字61号3、优惠: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8〕24号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1、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主要强调的是具有所有权的有形资产)2、税率: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如设备租赁合同金额400元,则400×1‰=0.4元,应按1元贴花。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4、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5、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6、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