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培训2010年9月主要内容•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三、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常用条文•四、公司日常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析•五、合同审查制度(拟定)一、合同的基本知识•1、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合同法的概述•3、合同的意义•4、合同的主要造成部分及常用合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所谓“平等主体”是指订立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体现在合同一方不强把自己的意思加给另一方。例如:政府的工商机关需要办公用品向一个笔厂购买办公用品,这时,政府的工商机关与笔厂之间是平等主体,是基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工商机关不能说我是政府,所以,买卖合同中由我说了算,我说给你一毛钱一支笔,你就要卖给我。(加插我公司自己的个案,摩根轧机的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4.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基本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合同法适用一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就是说不平等的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不是民事合同的就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例如政府依法进行管理的,就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的意义合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与社会发生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手段,规范使用合同对降低企业风险特别是在全业务运营形势下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重要意义。(主要是降低风险,不要有对方不同意我们就不去争的态度,要尽量的平衡双方利益。)趣味知识:我国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经历了漫长的立法完善,直到建国近50年才获得了一部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因为政治上的原因我国处于合同立法空白期,人们谈商色变,经济处于停滞状态。到上世纪80年代才逐渐有分散的合同立法,三套合同法并存执行。我国第一套统一的合同法完成并执行是在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规定的常用合同《合同法》在分则规定了15种合同类型,具体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黄圈所画的是我公司常用合同。)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合约终止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加插工程检验等条款。)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特点:1、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2、有偿原则3、自愿公平的原则我公司以买卖合同居多,大部分存在像合同内尾部的我方委托代理人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等小细节的问题。(这体现了我公司经办人法律意识不足。)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我公司处于发展上升状态,现阶段此类合同也占大部分。)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分客运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种。(合同法第288条)1.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例如旅游公司的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多为物流处的合同)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互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22条)(我公司现涉及的技术合同是有关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部分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由于公司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逐渐的增加中,例如圆钉的加工协议等。)二、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这种过程,被称为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五大原则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要约(offer)要约,是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人)之间进行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要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标准:(1)依据当事人的意思。(2)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后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根据交易习惯。如出租车打“空车”标志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是采用到达主义。要约是可撤回和可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强制要约(特别的,国家强制实行)《合同法》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承诺(acceptance)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就是说需要通知的承诺: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就用意思实现,行为去做出承诺。承诺生效的效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两个例外:(1)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1.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2.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给付:债的客体履行:债的效力清偿:债的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四种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案例:“华能亭趾热电厂诉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以不安抗辩为由,不履行供货义务要求履行案”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在2000年4月、5月、6月每月分两次向原告供给大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4月8日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10日到达镇海港。当日及次日,原告派员前去办理接港等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说被告已更改收货人。4月1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船煤炭在镇海港零售,加大收回余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清结的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于2000年4月25日提起诉讼,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已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中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求准备好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在原告到庭审日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下,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且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尚有500余万元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据此,被告不安抗辩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供给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原告虽无煤炭经营资格,但尚欠确凿证据证明原告有合同欺诈行为和向被告所购煤炭进行违法销售行为,故被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无现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法院遂在2000年6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常用条文关于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常用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注释:本条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必须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