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法律培训培训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周平律师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员工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连接企业与员工的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商业秘密和员工的保密义务1、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2、保密信息范围:(1)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2)内部技术信息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业务及技术秘诀;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保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4、员工的保密义务(1)什么是保密义务。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不得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义务。包括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5、对员工的基本要求不保存:不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不传递:不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不发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滥用: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案例2002年12月1日,李磊(化名)应聘到英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李磊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终止后,李磊仍负有保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协议还约定,李磊在聘用期终止后的3年内,不得在同行单位任职,李磊若违约,要向公司支付近3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而公司平常每月要支付李磊100元的保密费。判决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由于李磊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三)竞业限制1、什么是竞业限制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了解:新的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使用新员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而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2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案例2003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肖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辞职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不久,肖某投身于另一家上海公司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徐汇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四)职务侵占罪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当然有些企业因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保安员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此情况。案例:在广东的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女孩子(年龄都不大)每天下班时偷一些元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后悄悄带出公司进行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女孩子最重的被判了七年,另一名也被判了三年。(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案例:2007年,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伪造其总经理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自己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让客户将款项汇入其伪造的总经理账户上,然后又虚拟一个客户或者代理商签署合同,以公司的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案例: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前段时间刚发生一件事情,其旗下一个管理处主任私自收取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用,并不交给公司,该行为也已构成职务侵占。(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此项也是很经常发生的。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案例: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拿不到工资,非常生气,后在客户支付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3、职务侵占罪量刑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8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了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盗窃罪量刑: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