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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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培训讲义执法监察大队朱豹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提纲:•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三、告知和听证•四、决定和送达•五、结案•六、强制措施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1、什么是国土资源监察?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2、国土资源监察原则是什么?(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3、土地违法案件概述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这里要介绍的是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三层含义:(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认为是土地违法案件。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若当事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则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的部分称为土地行政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若当事人仅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若当事人仅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虽然当事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属于土地行政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一)、从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来划分(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3)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5)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6)毁坏耕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案件。指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对土地违法案件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和概括。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5、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它要求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在审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以得出正确可靠的事实结论并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定性定量的客观依据。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当的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决不能由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标准来处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构成这一基本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有结合在一起,忽略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错误的,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处违法行为有着重要作用。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要查明事实真相并用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事实情况,而不是靠逻辑推理、主观臆断或者片面的证明材料来说明事实。(3)、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事人行为性质,即当事人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若是非法,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4)、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实体处理而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能以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代替法律程序的规定。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1.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2.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本部门有管辖权。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3.立案的来源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的经验,立案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1)受害人控告。受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控告。(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3)有关组织移送。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4)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包括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材料,责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5)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自行主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承认并交代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过程中自行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等等。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4.立案的步骤立案阶段,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1)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2)审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3)立案。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2.询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是做出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他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往往是了解案情,揭露真相的有力武器。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3.证据收集及审查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证据有下列几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作为土地违法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⑦鉴定结论。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4.处理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4)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5)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7)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耕地破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但不并处罚款的;②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③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④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三、告知和听证1.告知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就所查清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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