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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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篇】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3.术语及解释经济合同: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保证合同、采购合同、外协加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培训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技术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合同相对方:是指本公司以外的合同缔约方。好文供参考!2/15书面形式:是指正式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公文信件、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方式加以固定的形式。不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4.职责公司董事长拥有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权、签订权、审核权、批准权、终审权及审查权,有权确立总经理、主管副总、部长(助理)、科长及其他负责人的合同审批权限,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经营部、生产部、技术部、办公室、生产部技改科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洽谈;会同法务人员拟订合同文本;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会签、报请审批、用章;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汇总、报告、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法务人员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及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法务人员附签,合同在交有权负责人审核、审批前可由法务人员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5.合同的审批、签署权限除船舶建造类合同外,其他所有合同盖章前必须进好文供参考!3/15行合同评审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第三联由盖章部门留存。船舶建造类合同机动船建造合同a)机动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b)与机动船建造合同有关的且单船金额不超过100万美金的合同(协议),如合同备忘录、佣金协议、代理协议等,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签署。驳船建造合同a)单船金额200万美金以上的驳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b)单船金额不超过200万美金的驳船建造合同,由经营副总签署。其他类合同详见《合同审批权限表》合同价格的审查和监控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成本预控科有权随时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查、监控;每月8日至10日,各部门负责编制合同签订情况月报表,呈报董事长及总经理审阅。6、合同审批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合同评审过程中合同审批人、签署人好文供参考!4/15出差、出国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的情形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原则特别程序下,合同的审批遵循提升一级审批原则处理,合同的签署遵循降低一级签署的原则处理。公司董事长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时,应书面授权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事后补正应急措施的适用情形消除后,具体行使合同签署权、审批权的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汇报特别程序下事务处理经过,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注明事由后补签《合同评审表》,并将补签的情况书面告知财务科及盖章部门。7.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科室、机构、分公司及任何个人等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好文供参考!5/15经济合同,应经公司董事长同意。8.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约定传真件有效,则可以通过传真缔结合同,但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留存原件。如需采用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须征得公司董事长书面同意,其后应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9.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印章应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本公司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盖有缔约双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本公司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特殊情况下,可由董事长做出书面付款批示。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例如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标的物数量明确约定,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通知发货等)。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好文供参考!6/15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产品须提供船检证书的,应符合相应船级社规范。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采购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厂区内指定的任意地点或本公司所在地范围内指定的任意地点。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合同相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征得董事长的书面同意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保密条款好文供参考!7/15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除特殊情形外,一般选择向于本公司有利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选择仲裁,则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10.合同专用章本公司设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1)各壹枚。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委托办林地承包合同【第二篇】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意向协议:1、林地位置:××镇×××村第××村民小组(村),小地名,林权宗地号①,面积亩,林权宗地号②,面积亩。好文供参考!8/152、转让期限:三十年,起始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交回给甲方;3、转让金额:每亩每年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元,三十年的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4、其他约定:①。甲方须保证其林地经营权为本人所有,与他人无纠纷,且不是生态公益林或珠防林,可以进行造林和砍伐;②。所转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面积计算以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③。签订本意向协议后,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仟元,待办理好林权证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时,定金计入转让价款;④。签订本意向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协调林业部门办理该林地的林权证,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在办理林权证时,林权证上须载明双方经营权转让的事实;5、违约责任:签订本协议后至签订正式协议之时,若甲方违约,不再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或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除退还定金外,另处以定金的五倍的处罚给乙方;若乙方违约,不再受让甲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定金,且乙方须协调林业部门清除林权证上的经营权转让记录;好文供参考!9/156、免责条款: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的林地无法办理林权证或为生态公益林、珠防林范围以及与周边林地存在纠纷,乙方可以不受让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甲方须无条件退还定金。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并给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篇】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好文供参考!10/15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好文供参考!11/15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好文供参考!12/15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好文供参考!13/15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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