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培训课程2003年10月主要内容介绍1.清产核资定义及依据2.清产核资目的3.清产核资范围4.清产核资的程序5.清产核资内容6.清产核资要求主要内容介绍7.清产核资损失认定8.清产核资的经济鉴证9.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10.清产核资的预计损失11.清产核资的账务处理12.中介机构的作用和风险13.法律责任一、清产核资定义及依据1、定义:按照国资委第一号令第二条的表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的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一、清产核资定义及依据2、依据1)国务院令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国资委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3)国资评价[2003]58号《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5)国资评价[2003]7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6)国资评价[2003]74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7)国资评价[2003]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二、清产核资目的1.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各类资产的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2.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3.核实中央企业资产和权益,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二、清产核资目的4.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企业资产,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管和财务报告制度。5.做好资不抵债或难以持续经营企业的分类排队,加快推动企业内部结构调整。三、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一种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三、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二种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三、清产核资的范围特例:1.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产权存在争议的,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的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产权界定。2.企业所属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1)子公司新成立不到1年的;(2)子公司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3)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的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四、清产核资的程序1.企业提出立项申请;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工作;4.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结果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四、清产核资的程序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损益进行确认,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8.企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五、清产核资内容1.账务清理对企业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地清理和核对,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2.资产清产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查出的各种资产的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五、清产核资内容3.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4.损益认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五、清产核资内容5.资金核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6.完善制度六、清产核资要求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1.加强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2.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结果审核和损失认定;3.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对国有企业的要求1.企业清产核资应当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管理当中的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2.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3.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4.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5.企业应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以及变现或收回残值;•6.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包括: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各项账外现金)、负债,对经批准的同意入账的各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对国有企业的要求7.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8.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9.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的要求10.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的各项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11.根据会计挡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查用对中介机构的要求1.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2.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确认;对中介机构的要求3.对企业资产损益按照国家的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4.根据挡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查用。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认定证据:有三个方面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应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经济鉴证意见书等。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者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认定原则:1、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2、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七.清产核资损失认定证据和原则3、资产损失,虽然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具有外部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4、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5、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处理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八.清产核资损失认定(一)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八.清产核资损失认定2.银行存款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八.清产核资损失认定(二)坏账损失的认定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八.清产核资损失认定(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八.清产核资损失认定2.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