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知识介绍2017年3月17日主要内容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些相关知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处罚?一、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自然保留地(未利用地)。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在非农业内部的城镇用地、村庄用地、工矿用地等之间的配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背景介绍:规划修订历程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第一轮规划1987年开始,初步建立了由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构成的体系框架,这可以看作我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的雏形。第二轮规划1997年开始,建立了自上而下逐级控制、以土地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规划实施制度,基本奠定了我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基础。第三轮规划自2005年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开发格局的深刻变化,开展了第三轮规划。(即目前正在使用的2006年-2020年的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一)指标1.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统筹调整和优化各业用地结构;4.科学制定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二)任务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些相关知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表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性质分解下达指标分区国家纲要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乡级规划综合分区功能分区用途分区用途分区微观宏观(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镇(乡)五级。就济南市而言,分3级,即济南市、各县(市、区)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家、省:国务院审批。市:我省10个国务院审批,11个省审批,含中心城区。县、镇:县级规划省审批;镇级规划省授权市审批。分级审批与修改审批、农转用审批关系密切3、总体规划下层次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市级规划+片区规划的格局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协调一致。1、土地用途分区(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9个分区)2、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分区意味着概况,不完全按地类分区,允许建设区内也有规划为农用地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允许建设区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禁止建设区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3一级类11二级类一级类二级类农用地(黄、绿色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红色系)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农村居民点等;交通水利用地:铁、公、机等;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特殊用地其他土地(蓝、灰色系)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规划图:红色可以用,黄色不要碰。(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2、指标属性分类:约束性与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必须实现预期性指标: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努力实现(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2009年为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五)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按行政辖区,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城乡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功能和各建设要素的空间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的规划对象是行政区内范围内全部土地,而城市总体规划相对于土规而言则属于局部性的,它侧重于城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实际规划操作中,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与划分标准、规划统计口径、规划工作路线以及规划技术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两个规划在区域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出现较大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自2013年,逐步开展“多规合一”,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林业规划等,形成一张图,从而解决上述规划存在差异和矛盾的问题。•全国共有28个市县确定为“多规合一”试点,淄博市桓台县名列其中。该县也成为我省唯一一个试点单位。(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表达1、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内容规划图是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制作的。规划图3类主要要素:•——现状要素内容(线状地物、行政界线、注记符号)•——规划要素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规划区等)•——辅助要素(表、图名、地理位置示意图、图例、指北针、编制单位、日期等)2、熟悉图例,掌握规划图的表示方法图例符号一般包括各种大小、粗细、颜色不同的点、线、图形等,包括现状图例和规划图例。①现状图例现状图例主要是用点、线、符号来表示的。②规划图例规划图例利用点、线符号加色块、代码表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农用地与其他土地耕地以两大色系表达两类用地:建设用地以偏暖色系表达为主,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以偏冷色系表达为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现状地类的关系:以颜色表达规划地类;以符号表达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现状地类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土地利用现状区域基础设施3、掌握比例尺的换算规划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万,即在图上1厘米代表实际距离100米举例①如果图上距离为4.5厘米,则实际距离100*4.5=450(米)。②如果图上距离为1平方厘米,则实际距离10000*1=10000(平方米)=15亩(一)审核依据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禁止建设区,需由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二)城市(城镇)批次用地规划审核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报省审批的城市批次用地,应附具材料其中一项: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单独选址用地规划审核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审核:(1)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规划办理用地手续;(2)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足够的,在编制占用预留基本农田方案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手续;(3)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项目未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或虽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但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不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不属于,则无法办理),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补划基本农田验收文件等,上述材料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4)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且使用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的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盐田等建设项目,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1.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含多划);2.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4.不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四)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审核(1)定义:指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建设项目。(2)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按符合规划办理;(3)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足够的,在编制占用预留基本农田方案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手续。(否则,无法办理)•符合或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三种情形)符合规划面积低于400平方米及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三十一条)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条件的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盐田等建设项目按城镇批次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提出需求方案编制听证论证逐级申报公告备案•是否需要进行规划修改•组织准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搞清规划审批机关•公告机关•公告时间•公告内容•公告方式•不同审批机关,规划修改备案材料有所差别•能否进行规划修改•实地调查•论证组织单位有所差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案要求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3、经评估需要进行规划修改的;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4、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能否进行规划修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二)方案编制组织准备实地调查方案编制明确编制组织机构,落实编制经费,收集整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文本、图件、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分布、矿产资源分布、环境保护敏感区分布、涉及规划修改建设项目等资料,初步选择调入、调出地块对初步选择的调入、调出地块进行实地调查,落实调整地块的范围界线、现状地类和面积。调入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实地上若为建设用地,应予以解释说明;属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理文件。调出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地上都必须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未经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