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事培训船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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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地方海事二○一四年三月船舶签证管理提纲一、概述二、相关法规、规章三、签证管理规则四、船舶签证实务一、概述(一)签证的概念与作用概念: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实际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执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的重要关口。作用:(1)准确地掌握船舶、船员的动态和状态;(2)预测港区和航段内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级、类别;(3)了解港区内航行船舶及船员的状况、航行和停泊秩序;(4)进行水上交通流量统计;(5)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及船员直接接触的对外窗口,船舶签证可向广大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法规宣传,提供安全信息咨询服务,收集船舶和船员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宋朝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始于宋代。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海前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持“公凭”在指定的港口发船出港前要经查验,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始予放行;返航必须回原发港内由巡检监视(史称“编栏”),防止货物未经抽解(即征收关税)而自行交易。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税。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元朝基本沿袭宋制,由市舶司签发“公验公凭”。明代对朝贡贸易的番船实行“勘合”制度,编置勘合及底簿发至布政司及各都、卫、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只需具保结,由海关登记、编号、发照。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设江海关,原上海地区先后建立的市舶机构的签证等职能纳入海关司理。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民国民国初期,除出海贸易的船只,仍由海关负责登记、编号、发照外;省内江河贸易船只,由水警机关管理。民国16年(1927年),上海地区的船舶签证工作由市港务局、公用局和交通部上海航政局共同执掌。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建国后建国初期沿用民国建制,如上海地区,船舶签证管理由华东区航务管理局(1950年5月5日改称上海区航务管理局)和市公用局共同负责。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指令,统一职能于港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局。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施行《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国轮船应在进口时限内办理进口签证和出口前办理出口签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1958年8月,《关于废止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口签证,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8年5月31日停止核发内河船舶通行证书,于6月4日起废止内河船舶签证制度。同年7月,各地运输管理所等船舶签证机构撤销。签证制度废止后,违章超载情况严重,港航监督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动态,船舶安全航行不能保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1961年2月,交通部出台《关于恢复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制度的决定》。并规定:河海航行船舶必须有航行签证簿;船舶进出港口,出口签证一次,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口;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必须具备适航状态,领有港航主管机关发给的检验、丈量、登记、航行签证簿等证件;在技术职务上必须配备合格船员证书,未有合格证书的凭“船员临时在职证明”暂行签证。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再次被废除。1970年,各地陆续恢复。一、概述(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步入正轨1979年3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1981年8月31日,《关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航行应办理进出口签证的通知》。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中国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1987年,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发出《关于严肃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5月31日,新修订《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出台。二、有关法规规章船舶签证管理涉及的法规与规章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8)部海事局就有关船舶签证工作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制度等。三、签证管理规则《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航运经济和科技手段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和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使船舶签证管理遇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船舶签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三、签证管理规则(1)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船舶签证管理与其他海事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确定船舶签证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从而真正发挥船舶签证管理的效能,实现有效监管。(2)界定的船舶签证法律性质和理顺船舶签证法律关系。明确对签证条件、程序、形式的设置使之符合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签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签证机关及其签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形式。《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三、签证管理规则(3)进一步适应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发展随着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港口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一些航运发达的内河水域港口相连成片,形成了密集的“港口群”,港口密集度的提高、港区范围的迅速扩大,使得港口界限和范围不断变化,码头所属权、经营权也较复杂,新老港区作业点分布的复杂化以及船舶港内运输和临近港口之间的运输形式的复杂化使得船舶进出港口的行为难以严格界定;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水路运输方式也在不断丰富,拖带和顶推驳船运输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船舶签证管理进一步适应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三、签证管理规则(4)进一步体现高效和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把高效原则和便民原则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以往每次进行船舶签证时都需要校验大量的文书和资料,反复提交、重复查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规则》要求简化程序,节约行政成本,充分发挥执法资源的效率,提高行政效率。(5)适应海事管理法律环境的变化适应《安全生产法》、《港口法》、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范围、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执法模式改革的要求。如:水监体制改革后机构名称改变的影响;《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则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三、签证管理规则(6)推进船舶签证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远程签证、信誉签证等方式已经成为可能。近年来部分单位已经成功地开发并运用电子签证。海事系统“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建设,加快了电子签证建设的步伐。明确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设定和规范电子签证的条件和程序,使各种签证方式合法化、规范化,以适应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要求。《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三、签证管理规则1、适用船舶为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舶且在国内航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需要申请船舶签证,但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只需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无需申请船舶签证;长期在固定地点锚泊的趸船等浮动设施,无需申请船舶签证。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当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一)适用范围:三、签证管理规则2、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河流、水库、湖泊。城市内河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海上旅游景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仍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一)适用范围:三、签证管理规则1、航次船舶签证的情形船舶由港内驶出港外;船舶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时。(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2、航次签证的办理时限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3、申办人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4、重新办理出港签证当船舶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时。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重新签证时,只需提交与变动事项相关的材料。(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5、补办签证的情形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6、免办签证的情形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b、上下旅客;c、装卸货物。(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7、航次签证的条件:1)船舶适航或者适拖;2)提交相应的资料。(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对于已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电子信息卡的证书或文书,可免于提交。(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8、航次签证的工作程序:1)受理申请。(1)申请人:船舶或者其经营人(2)报告: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3)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申请办理(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2)审核。审查船舶是否满足航次签证的情况,靠泊地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并检索申请签证船舶是否属于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禁止离港船舶。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举报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二)一般规定:三、签证管理规则(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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