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培训教程(典型案例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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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管委行政执法管理处屈安稳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公众对城管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社会深层次矛盾日渐凸随着显的今天,作为城市公共秩序维护者的城管,其管理活动出现的任何一点偏差或失误,都极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在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各地州市加快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今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稳步进行,但从目前执法管理体制理顺、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开看,如何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是我们在座的全体同仁应该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值全省执法培训之际,仅就我个人在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同志们共同探讨,愿我们通过探讨能够有所收获,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引言学习内容与课时安排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规定回顾。2、结合行政处罚案例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常见错误进行剖析。课时:1.5学时学习内容:学习目的1、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顾,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有效解决当前执法体制下应该干什么和怎么干的的问题。2、熟悉行政处罚案件中在执法依据、主体职权和执法程序方面常见问题,掌握预防和处置方法。3、学会对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依据、主体职权和执法程序的审查,有效提高业务指导水平。(一)行政处罚一、相关知识回顾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才能给予处罚;(2)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即无效。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权限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给予处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不免除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7、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需要把握的重点:一是依法必须是国家、省、市已经颁布实施的、重新修订实施的最新法律法规;二是严禁使用过期和作废的法律法规及虽未作废但未及时修订且与上位法规定有明显冲突的法律法规条款;三是防止在执行的执法主体上过分纠缠,因为全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改革和实施阶段,我们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必须遵守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县、区批复的行政处罚范围,在该范围内,对应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规定)。(3)程序法定,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构成程序上的违法。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1)依据法定,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2)主体及职权法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事业组织;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一)在依据法定和主体及职权法定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5】78号)和《关于城关区等8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14〕37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5】74号)文件,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区等8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继成立,也是兰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依据法定和主体及职权法定方面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在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方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区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简要地概述为“7+1”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线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场;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破坏绿地、损坏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四)市政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擅自堆(存)放各类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建筑施工或拆迁造成二次扬尘污染;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施工;在城市敏感区使用高音喇叭;装修噪音扰民;焚烧物质等污染或排放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损坏市政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路、楼群院落、店外无照经营商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它职责。在程序法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应用及行政处罚的的决定。执法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基本工作流程:前期核查;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和勘验、相关证据收集);调查终结;形成决定;预先告知;听证;送达决定;强制执行;结案。公开公正原则公正方面,行政主体在再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简要地可以理解为:公开方面,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和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及无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给予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的单个法律、法规并侵犯两个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而出现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时,则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违法建设、违法广告相关手续已经办理或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设置、违法事实已经消除,自违法事实消除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期核查易于出现的问题(1)现场核查:一名执法人员或两名以上协管队员出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仔细,情况掌握不全面、证据收集不全。通过拍照、摄像、调阅相关资料、听取和记录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口述等形式,对涉嫌违法的现场提取初步事实证;(3)现场询问:将与涉嫌违法现场无关人员或普通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作为判断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据。对单位法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员进行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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