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第五章市政管理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章城市管理执法一般规定第十一章管辖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受案调查取证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四章纠正违法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六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章行政强制执行第十八章暴力抗法的处置第十九章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第二十章总结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13-1.一般程序13-1-01.受案1、受案情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受理:(1)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2)执法中发现、媒体曝光的;(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2、受案程序。(1)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以下内容:①案件来源。填写执法中发现、媒体曝光、报案、投案、移送等内容;②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执法中发现的,写发现人即可;无报案人的,不填写;③简要案情。违法嫌疑人明确的,记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记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违法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记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④接报人。写明受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姓名,并写明接报时间。执法中发现的,不填写。(2)接受证据。受理案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3)《受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完后,交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人一份,留存两份备查,需要报送(移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报送(移送)其他单位一份。《受案登记表》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和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3、提出受案意见受理案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建议及时调查处理;(2)对违反了有关法规,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不予调查处理,或者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4、决定是否调查处理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签署处理意见。(1)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处理的,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人或移送案件的部门。(2)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不予调查处理的:①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人的,及时告知其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②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将不予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移送案件的部门签收,并说明理由。13-1-02.调查取证1、表明执法身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时,应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执法身份。说明执法身份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2、调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禁止以违法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3、录音、录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配备录像设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录音、录像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4、调查的手段和方式(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2)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3)进入被调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当事人住宅,当事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说服教育;仍不同意的,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有妨碍执行公务情形的,注意取证,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4)现场勘验、鉴定;(5)查阅、调阅、拍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6)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应注意保管);(7)听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13-1-03.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以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为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与执法人员的指认相一致的,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与执法人员的指认不一致的,应当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三章受案与调查取证13-1-04.对调查结果的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告知违法行为人、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调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调查个人和单位保守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3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8月22日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二编执法程序第十四章纠正违法行为14-1.适用情形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在持续状态的,或者有改正必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在处罚决定文书中注明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的内容、期限与要求等;2、法律法规规定纠正后就不予处罚的,制发纠正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纠正违法行为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处理、限期清理(除)、限期退还、限期改造或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承担赔偿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立即驶离、补办牌证、缴纳代履行费用等。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可以是以上种类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二编执法程序14-2.指导说明义务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注意告知当事人改正的措施、期限等,并说明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指导当事人妥善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14-3.实施程序1、告知。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危害、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说明理由。3、制作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和期限、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录音录像或寻找见证人签名见证,如果无法录音录像或寻找见证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在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要求违法行为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制作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第二编执法程序第十四章纠正违法行为第十四章纠正违法行为4、交付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录音录像或寻找见证人签名见证,如果无法录音录像或寻找见证人,可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视为送达。对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五章行政强制措施15-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7条。15-2.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5-2-01.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5-2-02.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违法行为,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不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违法所得财产。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五章行政强制措施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详见3-1;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详见3-2;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挖沙取土、堆积垃圾、围填水面等改变地貌的活动的,详见3-3;4.非法占用道路、管线等进行建设详见3-4;5.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详见5-2;6.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详见7-1;7.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详见8-1。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五章行政强制措施15-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15-3-0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规定:(一)实施前须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编执法程序无忧PPT整理发布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