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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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培训内容一、城市管理概念及内容1、城市管理概念: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我们目前所从事的城市管理就是狭义上的管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概述2,城市管理内容:全国各地城市管理机构由于职能职责的不同,涉及城市管理的内容也不一样。就我们郧西而言,2006年城管局成立之初,县编委确定的职能职责只有5项,即: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户外广告、渣土管理等,后来相继增加了城市供水、公园(留春园)广场、市政设施、集贸市场等职能,到2011年增加到11项(具体内容已在郧西城管网页上公示)。。(二)城管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主体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⑴必须是社会组织:是指人们按一定的目的,自觉地、有意识地组成的整体,包括国家机关、正党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不一定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⑵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某种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一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这个职责范围就是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效力的空间。我们的职责范围就是县城区,执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城市供水、市政设施等5个方面。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综上所述,郧西城管执法的行政主体就是郧西县城市管理局。2、行政执法主体职权:⑴行政检查权。即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⑵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具体包括许可权、处分权、处罚权、奖励权等。⑶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采取强制的权力,包括强制措施(含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3、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⑴依法履行职务,不失职;⑵严守权限规定,不越权;⑶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⑷遵循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三)城管执法人员1、行政执法人员概念: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同时其执法行为也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的,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主体就是一个空壳。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人员昵?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中,依法代表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就是代表城管局执行城市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执法资格,也就是取得了《执法证》的在编在册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⑴身份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应受到法律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⑵执行公务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获得为履行其职责所应有的法定权力,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各种相应的职权。⑶工资福利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获得法定的劳动报酬和享有法定的及福利待遇。⑷参加培训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及其他方面的培训,以保障其自身具备行政执法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自身的发展。⑸批评建议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其所在的执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任何人都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⑹申诉控告权。即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其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如行政处分、降薪、降职或辞退等),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⑺辞职权。即行政执法人员如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现职或公职,有权提出辞职,但应遵守相关规定。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及退职权、休息权。3、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必须首先自己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纪律,起模范带头作用。⑵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执行公务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职权,同时也是一项职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职权。⑶努力为人民服务。即行政执法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⑷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坚决服从命令。⑸遵守职业道德。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4、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备一般行政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生理条件和文化水平外,还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⑴政治素质。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即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有严格的政治纪律性,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⑵执法能力。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专门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能力,即对纷繁复杂的执法对象和执法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需要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综合判断能力;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所作的执法行为要有条理清楚、明白无误的分析表达能力;对瞬息万变的情况要有灵敏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⑶业务知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专业知识;二是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其他业务知识,如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等。其中,尤其要熟知《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熟练运用到执法管理过程中。⑷工作作风。作风是一个组织、一支队伍或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外在的一贯表现和态度,因而具有直观性、确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无疑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这主要体现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它具体落实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全面、公正地调查和收集一切与执法有关的证据材料,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上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并从客观事实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正确处理。(四)城管执法依据法律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5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部门规章12部: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郧西县城区门前三包及庭院管理实施细则》、《郧西县城区户外广告、灯饰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我们通常施用最多的、也是最主要的执法依据就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城管执法程序(一)行政执法程序概念及特点1、概念:程序,即操作过程。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依法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2、特点:⑴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⑵行政执法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执法行为;⑶行政执法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⑷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行政处罚程序即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它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我们城管局2008年下发的10号文件对城管执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关于一般程序⑴表明身份,也就是“亮证”。即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自己享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合法资格和职权。同时,要有两人以上出现现场,参与执法活动。⑵调查取证,现场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⑶立案。主管负责人根据案情确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指定专人办理。⑷按程序制作、下达相关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⑹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⑺申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期限为3个月,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起诉期限为15天)。⑻结案,归档。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能够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如超过法定时效,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提出复议或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关于简易程序⑴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条件:第一是违法事实清楚确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第二是有法定依据;第三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⑵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即指出当事人某某行为违反了某某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之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填写或制作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递交当事人签收(拒不签收的注明送达情况),并由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对20元以下的罚款和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有困难或会出现逃脱可能的,也可由执法人员代缴,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同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最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单位备案。3、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复议或起诉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所以,在执法活动中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原则。4、强制执行这里的所说的强制执行,是指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手段迫使拒绝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有如下特征:⑴它并不确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保证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行为;⑵它是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为前提的;⑶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5、强制措施⑴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拘留、关押等(只有公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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