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培训越秀地税规费管理科2013.7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背景情况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以及省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我省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全国除上海、西藏外,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已实现国地税代收。广东省前期已在韶关、肇庆进行试点地税代收的优势1、强化约束力、增强申报的法律意识。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3、法制化、规范化。4、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的社会职能。去年底至今年初,在省总工会一再坚持和努力下,省委朱明国副书记、省政府徐少华常务副省长,以及省局王南健局长均对工会经费地税代征作出批示,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会经费统一实行地税代征。二、工会经费收缴基本政策(一)工会的组织架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二)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三)工会经费性质工会经费一经收缴,其所有权就属于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可以自行支配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收缴后,有50%返还给缴费单位的基层工会(广东提高到60%)。(四)工会经费收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即工会经费)(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2.《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即欠费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征询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如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第二十四条)。5.《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重要)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6.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1)《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广东中作用的意见》(粤发[2006]1号):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同级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积极探索实施由财政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方法。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2)《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税前管理的通知精神,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符合国家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要求。(5)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总工发[2005]9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三、部门工作职责部门的职责涉及总工会、地税、国库、银行四方:1.各级总工会职责:负责工会经费日常拨付和管理;负责工会经费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维护;负责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核对;负责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检查工作;负责办理工会经费退库审批;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2.税务机关职责: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负责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入地税核算机关在当地国库设立的账户;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催报催缴;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入库对账;协助地方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省地税局负责将工会经费代收数据及时传送省总工会。3.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职责: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按规定将入库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指定的账户;做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对账。4.商业银行职责: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对账工作,并按工会要求将归集的工会经费及时完整划转至指定账户。四、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流程及基本做法(一)代收时间工会经费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由市地税局代收,所属期从2013年7月开始。所属期为2013年6月(含6月)以前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仍应按照原缴费渠道、时间和比例收缴。(二)代收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含个体工商户)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含个体工商户)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三)缴费标准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四)代收管理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实现工会经费的登记、核定、申报、征收、清算等业务办理。1.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编码申报缴费;纯缴交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他未签订ETS协议书的缴费单位,应与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签订ETS协议书或到机构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2.申报缴费上门申报由缴费单位如实填报《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综合申报”模块申报缴纳;网上申报由缴费单位通过地税网报系统“非核定税种申报”模块申报缴纳。3、缴费期限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暂时没有滞纳金和罚款。4、收费凭证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缴费单位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区局在国库开设“工会经费汇缴户”,核算机关计会统人员每月与国库核对无误后,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开具划款凭证,将上月代收入库的所有工会经费划转到总工会开设的工会经费归集账户,并做好与国库、各级工会的对账工作。(六)减免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七)缴费咨询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申报缴款有疑问,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跟经管的税源管理科进行了解。缴费单位对缴交工会经费计算和相关法规、政策方面有疑问,可通过拨打省总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热线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八)退费办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由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九)催报催缴各区(市)地税局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本级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各区(市)地税局协助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代收工作顺利开展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是省局党组的重要决策,也是省局2013年重点督办工作,为此,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代收工作有序开展。2.做好宣传辅导,营造和谐缴费氛围部分单位、企业,尤其是外企、私企,以前从未缴纳过工会费,认为是新开征费种。加上工会费为工资总额2%,按月征收,实际操作中,往往大于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免征额),在缴费人看来负担过重。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收缴后的工会经费的60%将返还缴费单位工会。因此,各科室尤其是一线的管理科、计征科要明确我们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责,熟悉地税的做法和工作要求,了解工会经费基本的政策和相关知识,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工作,尤其要做好首次申报缴费的业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