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特色的大数据审计体系的调研报告当前我市大数据审计工作已经启动,但无论是对照审计署规划还是先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建议对标先进、对症下药,尽快完善*特色的大数据审计体系。一、我市基本情况当前国家金审三期工程正在快速推进落地。我市已研究部署审计信息化和大数据审计,围绕全市*个攻势,全力攻坚“审计全覆盖”这一“山头”。坚持科技强审,在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和方法资源三方面下功夫,构建大数据分析“生态圈”。以审计署“金审三期”工程建设、中央和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契机,制定和实施符合*实际的审计信息化方案,为大数据审计提供制度保障。自*年上半年,启动投资大数据审计平台,共建成*个子系统,*大资源库,*大类*余个数据分析模型,实现了对公共投资重点项目、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全覆盖,推进了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扩面增效,有效提升我市审计能力和审计效率。二、我市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审计数据“死角”。目前,我市除社保、财政和地税等*个联网审计行业外,其它数据还未规划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形成“死角”隐患。现阶段,被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越来越隐蔽,呈现出跨领域、跨地域的特点,审计事项链条长、幅面广,单纯的某单位业务数据可能无法完整呈现事项的全貌,亟需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数据信息来辅助支撑,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将多方数据关联比对才能查深查透。二是大数据审计法规不健全。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但文件精神尚未转化为法律法规。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何合法地使用大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大数据应用的合法性、数据保密性问题缺乏法律层面支撑。我市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法规。三是缺乏专业大数据审计人才。大数据时代最需要的是能熟练掌握相关信息化应用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审计人员受传统审计思维的影响,审计知识较为单一,对如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并不熟悉,难以达到对数据的跨行业、跨企业搜集和分析的“审计全覆盖”目标。四是缺乏*特色的大数据审计模式。大数据有着多样性、时效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这使得一个应用往往要同时处理多个非结构化数据和结构化数据,在新的大数据环境下,传统的各个审计小组各自为政、独立作战的工作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三、建议一是建议尽快完善数据资源获取的规范化机制和体系建设。建立建全数据资源获取的规范化机制和体系,充分利用“金审三期工程”,加快与*等信息系统联网,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大数据中心”和统一分析平台,为多领域审计奠定数据源基础。例如天津以数为基,加快审计监督“一张网”与“政务云”的连通共享,以统一结构格式建成*个行业规划库,实现“横向延展、纵向贯通、实时更新”;目前联网单位已达*家,账套达*余套,汇集*余家单位的财政财务数据,获取*个业务系统数据。这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二是建议尽快完善审计法规。集合法律专家、数据专家、审计专家、网络专家力量,按照《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尽快探索论证并启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为大数据应用提供法律支撑:进行法律授权,对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对获取、存储、应用大数据的渠道、流程、边界以及标准、非法数据排除规则予以规范(合规性);对利用大数据技术跨领域、跨层级、跨行业、跨系统查询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予以确认(权威性);对数据存储、分析、使用、查询、追溯以及权限开放的安全性、保密性予以规定(安全性);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的义务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予以明确(义务性);对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保障性)。三是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培养机制。尽快加大对新生代复合型审计人才的培养,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建立大数据思维,提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数据进行跨领域、跨层级、跨行业、跨系统搜集分析和使用数据的能力,使审计人员实现从依赖因果关系的思维搜集发现审计证据到利用数据的相关关系的转变。四是建议尽快完善符合“审计全覆盖”目标要求的大数据审计“*模式”。根据*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化部门与业务审计部门协作机制,统筹配置人力资源、数据资源、方法模型资源,搭建审计指挥体系,建立审计云数据中心,创新审计数据模型,优化各项业务流程,逐步形成大数据审计“*模式”。例如天津,将财务、投资、法律、数据等专业背景人员有效融合,通过交叉碰撞、数审互融、人数互动、人数共进,将审计经验、方法、思路固化为*余个审计模型,构建了独特的审计模式,值得我市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