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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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调研报告《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日前,**省**市纪委监委课题组对全市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定管辖工作办法与党组决定处分规定衔接不够充分。根据案件指定管辖相关规定,指定管辖承办单位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需将案件移送本级审理部门审理且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再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派驻机构在处理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时,对“是依据指定管辖承办单位的审理报告结论直接提请党组讨论和决定,还是依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经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把握不准。如,派驻机构审理组受理的指定某区纪委监委管辖的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原调研员李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指定管辖承办单位已将案件移送本级审理部门审理且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但由于对相关具体依据把握不准,审理组仍按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经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统一审理(共计*次审理)后,才提请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派驻机构与党组沟通处分初步建议的机制还需完善。按照相关规定,派驻机构开展内部审理后提出初步建议,应就党纪处分相关事项与党组充分沟通。实践中,相关规定并未具体明确沟通方式和沟通具体时限,目前派驻机构探索由主要负责人向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口头交流(通报)或向党组发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但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于分歧意见上报及相关处理措施的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沟通时间过长、移送审理滞后等问题,影响审理和处分决定时效。如,派驻机构审理组受理的市投资促进研究中心赵某违纪案,经内部审理后向相关部门党组发函征求给予赵某党纪处分的初步建议,但在沟通中党组提出不同意见,反复沟通后才最终取得一致,直至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结束并报请党组决定处分已经耗时近*个月。审查调查、内部审理、统一审理之间的意见协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由于审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上级纪委监委难以掌握派驻机构审理组和纪检监察工委两次审理的具体情况,无法提前进行指导、协调,导致相关案件在定性量纪、“四种形态”转化等方面把握不准,出现审查调查组意见与内部审理意见、统一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派驻机构审理组受理的市商务局*某等*人违纪违法案,经两级审理后,审查调查组对审理结论提出了异议,后经多次协调,才由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最终作出相关处分的认定。规范精准开展工作的建议对党组决定处分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针对派驻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应进一步明确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均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其中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的,以派驻单位党组名义作出;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以派驻机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进一步明确由派驻机构指导督促被监督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组织)处做好处分的送达、宣布、公示、工资待遇调整以及以案促改等执行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审理卷宗。对不需要进行两次以上审理的案件作出明确界定。由于当前派驻机构大多未编配审理组,因此对派驻机构自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的处分程序开展两次审理十分必要。但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或指定管辖承办单位经过本级审理部门审结,且需给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建议不再移送派驻机构进行内部审理,由上级纪委监委直接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统一审理。审理意见反馈派驻机构后,经派驻机构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正式的处分建议,报请相关党组研究决定。建立上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派驻单位党组、纪检监察工委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案件审查调查、内部审理结束后,派驻机构提出处分建议,与派驻单位党组沟通可通过书面会签方式进行,鉴于沟通环节不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可提请党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代表派驻单位党组提出和签署意见,并明确回复时限,避免出现一个案件两次上党组会议的情况。建立不同意见协调处理机制,当派驻机构与派驻单位党组或纪检监察工委存在不同意见时,由派驻机构将不同意见书面报送上级纪委监委联系室进行会商,形成初步意见,送上级纪委监委审理室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形成的指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派驻机构,作为派驻机构与派驻单位党组、纪检监察工委再次沟通、协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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