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山寺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手册(3)三、普查表的填写顺序和要求(一)首先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如果本户中有死亡人口,再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如果本户中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再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二)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进行登记。(三)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的填写都应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每人的项目在填写时要按照每一个项目的顺序号依次填写。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以及所属的建筑物编号。每人的项目按顺序号依次填写时要注意两个约束条件:跳填项和限填项。如R7圈填“5.户口待定”项的人应直接跳填R11项;限填项是年龄和性别的有限制的项目,如普查表短表R11-R12项,普查表长表R26-R27项。实际填表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如例:高中在校生、大学在校生很多漏填劳动力项目(是否填取决于年龄);男性错填生育项目(是否填取决于性别和年龄的共同约束);健康项目部分老年人漏填(60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填)。(四)每一张普查表长表或短表可以填写五人。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集体户超过45人的,可酌情分成若干集体户填写。(五)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六)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本户共___张,本张是第___张。(七)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八)各种普查表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普查表的项目,具体填写方法有两种:一是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二是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由于各个标准答案之间均有相互排斥性,所以只能就其中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答案圈填一个。例如,普查表短表第二项“与户主关系”共有十个标准答案,如果被登记人是户主的儿子,就应该圈填“2.子女”。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填写。填数字的项目要求现场登记时填写在普查表划定好的横线上。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姓名在现场登记时直接填写在汉字框内,从上至下每个方框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在预填区填写汉字(民族项目汉字框上的空白处作为预填区;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项目,汉字框后的横线作为预填区;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项目,汉字框上的横线作为预填区);行业和职业直接在下方空白处填写文字。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各种普查表(不包括境外人员普查表)中,每一个项目下方的小方格是编码格,又称为汉字框和数字框,普查员在填写普查表时,只有姓名项目应该在编码格内填写,其他编码格一定注意不能污染,否则影响到普查数据的光电扫描和识别。五、填写错误的修改方法普查员在填写普查表各个项目时,应该首先询问清楚,然后再填写。如果填写错误,应采用正确的修改方法。(一)圈填错误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二)数字填写错误这是指横线上的数字填写错误,要求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三)文字书写错误分为两种情况:1、汉字框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2、姓名书写错误。发生在汉字框内,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汉字框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要求修改后保证填写的“姓”和“名”顺序正确。六、普查表短表指标解释(一)按户填报的项目(六项)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H1.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户编号”外,只填写“H4_2.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H3.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H5.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2.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3.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4.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H6.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4.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有关住房的其他项目,以现住地的状况为准。(二)按人填报的项目(十二项)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设有十个标准答案: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也可登记本户其他成员。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R5.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R6.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设有六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本普查小区: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4.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5.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6.港澳台或国外: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R7.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1.本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包括原户口登记地在本户,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3.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4.其他县(市、区):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5.户口待定: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情况的人。圈填“户口待定”项的人直接跳填R11项。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设有九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指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即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圈填该项的人直接跳填R10项。2.半年以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3.半年至一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满一年的人。4.一至两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两年的人。5.两至三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两年以上(含两年),但不满三年的人。6.三至四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三年以上(含三年),但不满四年的人。7.四至五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四年以上(含四年),但不满五年的人。8.五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