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省局餐饮监管处2015.08主要内容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新法实施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影响第一部分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框架结构没有变化第一章总则10→13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7→10条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9→9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0→51条(分节)第五章食品检验5→7条第六章食品进出口8→11条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6→7条第八章监督管理8→13条第九章法律责任15→28条第十章附则6→5条最“严”体现在哪里?——8大“亮点”亮点一: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121条亮点二: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第141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亮点四:加大资格处罚力度终身禁入第135条规定,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13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撤销检验资质,开除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亮点五: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屡罚屡犯怎么办?有些企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亮点六: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新法第122条\123条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非法添加等),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审核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认证机构、虚假广告……亮点七:确立首负责任制新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亮点八: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新法的进步--8个“强化”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新法第4条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还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新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信息,建立追溯体系。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第五,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在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为此必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由此,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专业化。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八、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也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新法第7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评议、考核记录。新法第117条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新法第142—146条“新”还表现在哪里?进一步明确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专门章节第四章第四节第74—83条规范网络食品交易新法第62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新法第36条其他特色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检程序、快检等……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一章“总则”部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进行风险评估情形和风险交流工作等进行了明确。第15、16、18、23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原《实施条例》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风险交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1项对硬件、人员、制度、行为过程等的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13类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