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五项准则的讲解2019年9月16日说明因时间关系,不对五项准则逐条讲解;具体以基本准则为主线,涉及到评估报告、程序、基准日三个准则时,将其要点做出说明。业务约定书单独讲解要点。实际上,准则体系中的每一个准则都不是孤立的,如报告、程序、业务约定书中的内容有很多是相互勾稽的。2019年9月16日一、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功能2019年9月16日在“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中,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功能有两个基本方面:1、“基本”的定位:(1)对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方面的规定(2)基本概念的明确;(3)共同认识的规范2、“准则的准则”的定位:即为整个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提供“上位法”依据,具体作为评估规范、应用指南、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2019年9月16日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框架2019年9月16日十章、六十条2019年9月16日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讲解2019年9月16日第一条制定本准则的宗旨和依据第二条业务分类、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执业胜任能力的要求第四条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定位第五条引用专业报告合理定位第六条偏离条款:超规则边界处理第七条本准则的“上位法”定位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讲解:1、宗旨有3个:(1)规范评估师行为(行为曲直的行业依据)(2)保证执业质量(行业标准+胜任能力=质量)(3)维护各方利益(评估为市场服务,牵涉众多利益主体)2、制定依据有一个:《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讲解:1、业务分类:(1)矿业权价值评估(2)矿业权价值咨询(3)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前两种称“矿业权评估业务”,后一种“称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2、适用范围(1)“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参照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讲解:1、是关于执业的强制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准则;(2)恪守原则(独立客观公正)(3)具备知识、经验(胜任能力要求)(需要接受培训教育具备)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讲解:本条是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业定位1、可以聘请——根据需要、并不必然;2、专家、以及助理人员;3、聘请的责任(1)遵守准则;(2)确信合理(3)承担责任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讲解:本条是关于引用专业报告的行业定位1、可以汇总、引用、依据——根据需要、并不必然;2、利用专业报告的方式:(1)直接汇总(2)分析引用(3)作为依据3、聘请的责任(1)遵守准则;(2)确信合理(3)承担责任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讲解:本条是“偏离条款”。尊重“评估实践永远超前于评估理论、评估准则”的客观实际。具体处理为:(1)在方法、程序等规范中能够明确的,明确;(2)不能明确的,适用于该条。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讲解:本条是“上位法”定位条款。相关的规范、指南、指导意见,均依此制定。第一章总则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矿业权的概念第九条矿业权评估的概念第十条矿业权评估对象的概念第十一条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的定义第十三条矿业权价值与成交价格的差异第十四条矿业权价值与成交价格的差异第十五条评估目的的概念第十六条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有效期第十七条特定假设第十八条现行的和有效的第十九条引用专业报告的概念第二十条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概念第二十一条委托方的定义第二十二条合理性的定义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八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讲解:本条是“矿业权”的定义。法律规定。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九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程序,运用恰当的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本准则所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讲解:本条是“矿业权评估的”定义。与此引出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定义1、本准则,将评估定位于一种行为和过程,表述为“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与IVS、EVS、RICS红皮书等概念一致。比如,USPAP中的“评估”(作名词时)进行价值判断的行为或过程。2、将评估主体、客体、原则、方法等要素,以“过程描述”模式予以定义。参见《美国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操作标准》USPAP2006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讲解:本条是“矿业权评估对象”定义。2019年9月16日评估对象2019年9月16日评估对象(续)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一条本准则所称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业务、或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讲解:本条是“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的其他业务”的定义。有两层意思:1、为价值估算制作依据的业务;2、围绕价值估算的咨询业务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二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上述两种情况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讲解:本条是“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业务”的定义。有两种情形:1、委托方委托的本身就是咨询业务;2、程序受限时出具了咨询报告的业务;特别说明:1、咨询报告的作用,作为参考依据时其适用性不同于评估结论;2、程序受限——影响了,但可以保证合理性,当影响到“合理性”时,拒绝出具报告。也就是说合理性是底线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结论是基于一般经济行为条件下的最有可能成交价格的估计值,并不必然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特定买卖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从事预先设定评估结论的评估业务。讲解:本条是正常市场交易条件下,评估结论与成交价格的差异说明。这很重要:1、以交易价格评判评估合理性,本身就是错误的;2、要求评估师,不得从事“求证”式评估业务;3、委托方不得将评估结论作为实际交易价格的保证。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四条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难以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必然等同。讲解:本条是特殊市场交易条件下,评估结论与成交价格的差异说明。这更重要:1、特殊交易价格形成有其独特背景,评估师要想保证与其结果一致,需要模拟其独特背景,但这是不现实的;2、提请评估师注意评估不是所有目的都能满足,关键是为什么、提供什么参考3、委托方不得将评估结论作为实际交易价格的保证。2019年9月16日她想出多少谁知道?拍卖市场,我们只能为拍卖确定底价提供参考依据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五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一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讲解:本条是“评估目的”的定义:1、评估服务于特定的交易行为,交易定价辅助功能;2、行为不同,价值不同,3、基准日不同价值不同。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六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基准日,一般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理解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前后不同的日期。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期后事项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其程度,并合理利用评估结论。2019年9月16日《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要点1.“指导意见”提出评估结论是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而不是一段时期的价值。评估结论本身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但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沿用!2.“指导意见”提出评估基准日选取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披露于评估报告。3.“指导意见”提出了“评估报告日”的概念,与原来的“提交日期”完全不同。一般来说,提交日期晚于报告日。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假设。特定假设直接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将改变评估结论。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十八条本准则所称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正在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讲解:1、评估结论直接取决于评估依据,依据不同结论不同,从另外一个方面看,评估依据也属于假设范畴。在“现在时点”评估范畴,评估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过去时点、将来时点的评估,应当采用过去时点依据、未来时点假设的依据。2、在现在时点评估范畴,评估师不能假设未来法律法规的变化。这是评估合法性原则的体现。2019年9月16日第二章基本术语与定义第二十条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提供专业协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