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培训教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十二月前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是加强增值税管理和做好“一四六小”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思路,即加强“一四六小”的建设和管理。所谓“一”就是指加快推进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票表稽核”比对,优化纳税服务。实施“一窗式”管理必将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所谓“四”就是指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交通运输营业税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张发票的管理。就是要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手段,对这些发票的进销项的一致性和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切实防止骗取抵扣税款。所谓“六”就是指以“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六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所谓“小”就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二是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总之,抓住了“一四六小”这个主题,就抓住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关键。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是深化“一窗式”管理,提高“一窗式”管理技术含量的重要手段。防伪税控网络版和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全部到位后,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防伪税控各子系统相关数据与申报数据的自动比对。减少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一窗式”票表稽核的质量,新的申报办法可以为税收征管采集更多的基础数据,为实施“一窗式”管理创造了条件。为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写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培训教材》,由于时间比较紧,可能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目录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1)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3)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填表说明……………………………………………………………………(8)第三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填表说明…………………………………………………………………(14)第四部分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CTAIS系统操作说明……(26)第五部分实例…………………………………………………(34)第六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41)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资料(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二)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六、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七、罚则(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一窗式”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根据总局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办理相关事宜,减少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和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一窗式”票表稽核的质量,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对使用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确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可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纳税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远程电子申报或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上门申报。二、在防伪税控网络版推行以前,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暂按以下方式实现:(一)各基层局于每月月底前将全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数据上传市局。(二)各基层局稽核岗于每月1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企业认证数据汇总传出”功能将上月认证结果数据上传市局;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报税数据汇总传输”功能将当日报税结果数据上传市局,每日上传两次,分别为中午12:00前和下午下班前。各基层局应建立特殊抄报税数据实时传递制度,以解决各类特殊问题,同时密切关注远程申报的成功率,加强对数据传输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纳税人的服务工作。(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应在抄报税成功次日起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电子申报系统将自动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有附表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如逻辑关系不正确,系统拒绝申报。(四)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电子申报系统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7%扣除率”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金额、税额(栏次8)与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等于)。如二者不一致,系统拒绝申报。(五)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时,应先检测该纳税人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1、如纳税人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则不进行相关申报数据与报税数据的比对,只进行相关申报数据与认证数据的比对,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数据(栏次2)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认证相符发票数据信息核对(小于或等于);2、如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首先检测该纳税人是否抄报税,如尚未抄报税则拒绝申报,如已抄报税,则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栏次1、8、15合计数)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当期的报税数据信息核对(等于);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数据(栏次2)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认证相符发票数据信息核对(小于或等于)。3、经比对后不符的,系统返还纳税人提示,由纳税人选择修改后重新申报或强行申报。(六)纳税人如IC卡损坏无法报税,税务机关通过软盘只采集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报税岗应告知纳税人当月上门申报。(七)管理员应及时查询比对不符企业并进行核实,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3]16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12号)有关规定处理。三、各基层局应于明年一月底前组织人员逐户完成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的数据采集工作,并于明年一月纳税人申报后将数据录入CTAIS“期初设置”模块中。期初设置后,系统不再支持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胶州国税局应提前一个月完成上述工作。期初设置的有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通知。四、各基层局应在启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增值税征收品目、税率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和核实,确保CTAIS软件中只保留一个主营业务的征收品目和税率。如需修改,由纳税服务科(五市税务分局)在CTAIS中进行删除或修改。五、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准确录入国民经济行业,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六、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备份数据软盘);(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五)《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纳税申报的当期报送,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八、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报送资料。报送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为一式三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签收后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