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培训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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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永平所曹景瑞1@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率@计税原理@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征收管理14:111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214:11纳税人一般规定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名词解释(1)单位细则第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2)个人细则第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注:原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314:11纳税人其他个人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细则35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个体工商户适用内容细则3条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细则4条视同销售细则5条混合销售企业、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5条混合销售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414:11纳税人特殊规定(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细则第10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514:1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第33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614:1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细则第28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名词解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细则第32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714:11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税务处理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细则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814:112征税范围基本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偿特殊规定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项目其他914:11境内定义细则第8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特殊:境内关外销售货物定义细则第3条第1款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细则第2条第1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1014:11应税劳务定义细则第3条第2款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加工细则第2条第2款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细则第2条第3款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细则第3条第3款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1114:11视同销售范围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汇总纳税也应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1214:11视同销售注意1.视同销售货物(8项)区别于进项税转出2.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包括第5-8项4.其中应税范围发生变化的包括第4项(不包括外购货物)5.特殊视同销售:代销,移送即第1-3项其中移送特指机构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汇总纳税的除外),收取款项在当前支付体系下,实际认定还需要后续文件完善。旧法下:机构间货物移送:国税函发[1995]473号、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汇总纳税:财税字[1997]97号、财税[2003]1号、国税函[2004]736号1314:11提示:代购认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1994]26号)1414:11案例:【案例1】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万元贷:银行存款1万元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1+10%)*0.17=0.187万元【个人所得税】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1514:11案例:假设该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仅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请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调整额【企业所得税】考虑增值税影响,则该笔赠送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87万元贷:银行存款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187万元而比起企业原始的会计处理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数额需要增加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16万元。考虑到税法是建立在会计基础之上的纳税调整,应增加业务招待费0.16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数=业务招待费调整额=1.187*60%-101×5‰=0.2072万元1614:11案例:【案例2】上述案例中,企业如果为一营业税纳税人,专门咨询业务,对应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营业税】手机赠送属于货物赠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增值税】则应交增值税=1.1×0.04=0.044万元。【个人所得税】同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同上业务招待费调整额==1.044*60%-101×5‰=0.1214万元1714:11案例:思考:通过上述案例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很难从从原理上进行解释:(1)比如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本身赠送的过程未产生增加值,也没有对发票抵扣产生影响。(2)比如个人所得税处理,其需要明确到主体才能对应进行处理。(3)比如企业所得税支出,旧法下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赠送不允许扣除,而此处手机赠送是否就不应扣除。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方面来看,赠送是否有违公平竞争,还值得考虑。1814:11混合销售定义细则第5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细则第五条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新旧比较:税务机关的认定权未明确1914:11混合销售征税规定的例外分别核算销售额细则第6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分别核定超过了销售额等情况2014:11混合销售名词解释(1)非应税劳务细则第5条第2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细则第5条第3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2114:11混合销售思考(1)适用纳税人范围适用范围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适用征税范围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供劳务”2214:11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实务中操作的难点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如何认定建筑业:(1)依照合同(《合同法》)(2)依照资质证书(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背后深层次问题?2314:11案例: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方法1】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5.66万元【方法2】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0/1.17×17%=2.91万元2414:11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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