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供参考!1/10湖北省价格条例优秀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湖北省价格条例优秀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章价格监督与服务【第一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督管理规则,实施价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价格规定和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调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反垄断调查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泄露反垄断调查和价格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好文供参考!2/10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法定价格义务和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三)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四)重大价格政策出台;(五)重大活动期间。第三十四条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政府定价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价格,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第三十五条对涉案财物、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好文供参考!3/10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制度和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行业组织的申请,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或者组织调解价格争议。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按照规定公布失信者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并与有关部门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投诉信息系统,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并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章法律责任【第二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的,由价格主管好文供参考!4/10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失信者名单。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不提供成本监审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核存并公布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价格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好文供参考!5/10纳入失信者名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或者弄虚作假导致成本监审结论失真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的;(四)违法干预政府定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好文供参考!6/10(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篇】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八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二)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好文供参考!7/10(三)配合政府定价机构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统计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四)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第十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好文供参考!8/10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一条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好文供参考!9/10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章总则【第四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三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好文供参考!10/10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