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60Z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522007代替GB50852—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IdentificationstandardsforhazardouswastesScreeningtestforacutetoxicity20070425发布200710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网址:www.sepa.gov.cn/tech/hjbz/bzwb)。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特此公告。2007年4月25日GB50851~22007ⅰ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用《化学品测试导则》中指定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取代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进行了调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6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初筛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08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T153化学品测试导则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LD50(medianlethaldose)foracuteoraltoxicity是经过统计学方法得出的一种物质的单一计量,可使青年白鼠口服后,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32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LD50foracutedermaltoxicity是使白兔的裸露皮肤持续接触24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33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LC50foracutetoxicityoninhalation是使雌雄青年白鼠连续吸入1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4鉴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41经口摄取: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42经皮肤接触:LD50≤1000mg/kg。4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LC50≤10mg/L。5实验方法51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T298的规定进行。52经口LD50、经皮LD50和吸入LC50的测定按照HJ/T153中指定的方法进行。6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GB5085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