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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教育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81)人字第六八八二三號函一、本原則所稱「私人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一)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二)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如:企業、公司等),其中「具有規模」之認定標準,準用考試院、行政院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會同訂定發布之「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二、曾任本原則所稱私人機構之年資,須具左列要件:(一)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者。(二)原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並屬優良者。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需具之資格條件認定之。(三)國外任職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有困難時,其由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亦得採認。三、所具曾任年資經審定合於採計提敘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的酌予提晉薪級,惟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四、各校擬聘之新職教師具有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並申請採計提敘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宜於審查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年資得否採計提敘及得提晉之薪級數,並將審議結果送請人事單位辦理發聘及敘薪事宜;教師如於聘任時未申請採計提敘,而於完成聘任程序尚未敘定薪級、薪級敘定未滿一個月前,申請採敘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者,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及得予提晉之薪級數,仍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人事單位依規定採計辦理敘薪、溯自起聘之日改敘;又如教師於敘定薪級一個月後,始申請採敘,除其審議過程相同外,並僅得自審定之日改支生效,不得溯自起聘之日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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