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城市出租车管理规定全文(精编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城市出租车管理规定全文(精编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对出租车管理的创新模式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车市的繁荣,目前在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了黑车冲击出租车行业的现象,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和法治经济带来了挑战,为规范该行业的发展,我提出新的管理模式予以应对。新模式就是强化出租车协会职能,以出租车从业人员自主管理为主、以政府职能部门有效参与为辅,通过参与制和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来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下面是强化协会职能的具体构想:一、协会组成出租车协会由全体从业人员和车主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出租车协会工作人员若干名,出租车协会警务服务车若干台(按100辆出租车配1台协会警务服务车计)。二、协会工作人员产生及分工会长由交警部门指派,受交警支队领导任命。负责协会与交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日常事务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召集年会;参与调解工作。副会长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可组建自己的组员及组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协会与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参与调解工作;不参加协会日常事务工作,但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和建议权。工作人员由会长聘任。设内勤工作人员二名,负责协会会员的接待工作;对非法运营车辆的举报受理和乘客投诉处理工作;协会的帐目管理工作;协会文件整理工作;其它会长指派的`工作。出租车协会外勤工作人员按每车六名设置,轮流参加交警部门委派的协会警务服务车工作,负责对会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并制作执勤日记;接受会长指派的其它工作。三、协会工作机制协会主要工作是与交管部门一道组建协会警务服务车,每日巡查,对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每台人力车协会警务服务车由一名交警,一名运管工作人员、一名协会工作人员和二名协会会员协查员共五人组成,每车配两组工作人员,轮班作业,参与对化定片区街道的巡查工作,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对会员合参考资料,少熬夜!法权益受损提供必要的帮助,以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和人格尊严。交警的任务是开车巡逻和协助运管员执行对非法营运人力车辆的处罚工作;协会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罚款和制作执勤日记,该日记必须有制作人、交警、运管员和协查员的签名,并交协会备案作为工作评审依据之一。会员协查员负责协助和监督同车工作人员的工作,协查员由会员轮换担任,每人跟车时间为七天,可叉开进行。其次,协会还应对会员遭遇的实际生活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他们施行人文关怀,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第三、执行协会会务公开制。第四,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参与查处非法运营车辆处罚的工作人员奖励以及处理乘客投诉纠纷。第五、帮助会员进行车辆年审。第六、年终举行全体会员大会一次,由全体会员对协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和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改选工作人员;决定扶助事项、奖励事项;将工作报告报存交管部门。四、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出租车协会会员年费为240-480元。(各地可自定)2、对非法运营车辆的罚款对非法机动运营车辆实行加罚制,即初次为200元,再次为400元,三次为800元,依次类推至顶格处罚4000元,对来年再犯者,初罚即为400元,类推至顶格处罚4000元。对非法运营者保持常态打击、轻度处罚,既让其无利可图,又不至使其伤筋动骨和激化处罚矛盾。3、车辆年审服务收费。五、协会经费开支1、工资支出(各地可自定标准)出租车协会会长工资为2000-3000元/月,副会长为800-1500元/月,工作人员为1000-1500元/月。2、补助支出协会会员协查员领取补助,补助为每人每天50-80元。协会会员组长负责信息传达工作,也领取补助,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3、举报奖励金在举报线索下查处的罚金,应从中扣除部分对举报者实行奖励并当月兑现。具体为机动车50元/次。4、罚金奖励执勤工作人员查处罚金纯收入的一半应作为奖金参考资料,少熬夜!返还给他们,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该罚金奖月月兑现。具体为运管工作人员得50%,余下的由交警和协会工作人员平分,协查员只领补助,不参与罚金奖分配。5、年终奖支出在全体会员大会上工作获得认可的协会领导、交警及工作人员可获得一定的奖金,该数额由会员大会决定。6、必要的办公用品、会议及通讯费支出。7、对会员中弱势群体的关注金支出。8、会长定额公关费支出。以上开支均需在预留一定数额经费下进行,且必须有正、副会长和经办人的签字才能有效,要厉行节俭办事之风。六、会员权利凡缴费会员都有向协会提出对自己正当权益受损的帮助权和受助权;生活确属困难的会员有获得一定资助的受益权;会员有对正、副会长及工作人员的罢免权:对会长的罢免需全体会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由交警部门重新指派、任命,副会长的罢免仅需过半数通过即可,仍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工作人员过半数通过也可罢免,是管理部门的由其负责召回并重新委派人员,是协会工作人员的遭辞退,由会长另聘人员。七、协会与交管部门的关系交管部门派员派车充实和帮助协会开展工作,但不干涉协会的具体工作;对协会会员与协会之间、会员与警员间的矛盾纠纷,由交警法制科(室)进行调解,协会可派员参加;协会定期向交管部门汇报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会长由交警部门指派,由支队长任命,副会长及工作人员情况由交管部门备案;车辆的年审工作和从业人员的违章学习活动由协会协助交管部门进行。强化协会职能,就是将交管部门的部分职能下放到协会,让协会协同管理,自律经营,这样既可让交管执法工作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又可增强执法者与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还可增进执法者与从业人员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让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平常的工作小事中。如此,交管部门就可以少量的资源投入,达到掌控大量社会资源的目的,实现执法效益与执法公正的有机统一,以解决在交通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交管部门与所属行业间管而不理的不良状况,让交管部门把更多心思和精力用于谋大局、抓大事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交管部门应有的贡献。城市出租车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参考资料,少熬夜!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第三章开业停业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凭客运管理机构同意经营的证明和申请牌照的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并登记备案;(三)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并报请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租价标准;凡接待涉外旅行团出租汽车业务者,须符合涉外旅游汽车接待标准。(四)凭取得的上述证件向客运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第九条在本办法公布前开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准营业。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或歇业,须于10日前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有关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办理歇业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车辆停驶手续。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和经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二)在明显部位有经营者名称或标记;(三)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四)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在车内张贴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租价标准;(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第五章经营者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参考资料,少熬夜!行。(一)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相应设置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组织,做好本单位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二)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驾驶人员,应坚决调离、辞退或除名。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第六章驾驶员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犯罪活动。第七章站点管理第十八条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火车站、码头、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按顺序派车。各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必须对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开放,不得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