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婚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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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女职工保护讲座•欢迎来到这里,与我们共同探讨这个话题。•主持人:天々•日期:2005年11月4日星期五•开始时间下午13:00•结束时间下午17:00•休息时间14点15分到14点45分2女职工保护培训提纲•1.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2.女职工产假规定•3.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4.女职工婚假期间工资方法规定•5.女职工生育保险领取•6.案例分析3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三期定义:女职工三期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三期所享有最大权利: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外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权利:1.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a).由于怀孕期间女性生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为保护母婴健康,《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b).《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5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c).需要注意,女性劳动者在孕期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加班、加点。否则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既会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女职工的赔偿责任。6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2.女职工的生育待遇(a).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得到良好的休养和身体的恢复,《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此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原工资,不得减少和拒付。7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b).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规定,如果该地区建立了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并且用人单位按要求为育龄女职工办理了社会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则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c).未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孕产期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等费用,则由该单位负担。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满以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在经过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以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9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a).在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正常上班工作以后,为了确保母婴健康,保障婴儿能得到正常的哺育,《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多生1胎多增加30分钟,并且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0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b).同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1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工、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12女职工(月经)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13女职工在妊娠和哺乳时不得担任的工作1•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142•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153•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以上出自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6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九十天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产假15天。(按照上海市规定为30天)17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如果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其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如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在上海,具体的规定是: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流产,不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而人工流产的情况。18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19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晚婚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休假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20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且增加的晚婚婚假,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不可另外单独使用。21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2、晚育定义: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婚休假规定: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22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企业只要按规定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的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所谓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23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和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文”第一条规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24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说明:由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办法是按从业妇女本人生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月份,而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由此可见,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25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6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27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8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9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30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手续•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31案例1•案例1:“三期”内合同期限届满有限制魏女士是某外资企业的白领职员,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即将到期,由于魏女士的工作成绩不错,双方都很想续约,就在这时,魏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向单位提出一些实际要求。不料单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将不再与魏女士续签合同。对此,魏女士认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不得解除职工的合同。而单位方面则辩解说:“我们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原合同期限届满,已经自动终止。是否再签,要看双方的意思,现在单位不想续约,真的是这样解释吗?32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单位未解除合同是事实,合同已期限届满也是事实,但所谓的“应当自动终止”却不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规—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即《劳动部办公室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与魏女士的合同期限已满,故应自动终止为由,不给予其“三期”保护,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魏女士完全有权利要求其单位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满为止33案例2•案例2:怀孕期内被辞退,诉讼期间要明了现怀孕8个月的胡女士因为今年2月底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辞退,单位不仅在她怀孕期辞退她,还不给她经济补偿,现在预产期越来越近,她急于回山东家乡生产,可是单位总是拖延支付补偿金。胡女士说,她从1995年进该单位工作,至今已5年了,单位这次突然提出要辞退包括她在内的几位职工,只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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