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课2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我国亲属制度婚姻家庭法概述030204目录01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属于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①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②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2.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第二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一)亲属特征①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②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制度二、亲属特征①身份和称谓相对固定。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例外: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②产生原因特定。因婚姻、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拟制的亲属,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亲属制度三、亲属分类①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②血亲。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在我国仅限于两种:1、养父母与养子女;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属制度三、亲属分类③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B.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D.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亲属制度四、直系亲、旁系亲1、直系亲。①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即父辈与子辈,包括拟制血亲)。②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2、旁系亲。①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②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亲属制度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亲属制度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注意:离婚子女纠纷争的是抚养权,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①养父母和养子女。因收养而成立,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A、成立原因。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受继父母抚养教育。B、消灭原因。a、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b、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c、协议解除;d、诉讼解除。亲属制度五、姻亲发生和终止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因中介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2、姻亲关系的消灭。问:姻亲关系是否因中介婚姻的中止而消灭?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而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什么是婚姻?•在社会学上,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是在道德观念上约定俗成的一种人际关系•在法学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确立的,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受特定民事法律规范(即婚姻法)调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含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两部分内容。•剥离道德层面来看,婚姻就是两个人为一起生活订立的合法契约,本质上就是用于明确婚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定社会盟约。•说得更直白些,在法律上,婚姻就是一份合同。而结婚就是订立合同,离婚就是解除合同,而这份合同的内容就是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这可就和大家观念上的婚姻有很大的差别喔,法律上的婚姻可是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有青梅竹马的温存,它有的只是一层冷冰冰的合同契约关系。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一、婚姻法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保护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①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②重婚的形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③重婚的法律后果。a、民事后果:宣告重婚无效,因重婚离婚,须承担赔偿责任;b、刑事后果: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男女平等原则。二、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实质要件•必须是异性男女;•婚姻自由,即双方自愿达成婚姻合意;•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即不得重婚;•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双方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要件时起算。•注意:结婚的实质要件里没有“爱情”,法律并不管双方是否是因为“爱情”而结婚,但“爱情”走到尽头被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却是诉讼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领取结婚证(成立事实婚姻的除外)•问:2012年,20岁的L男和20岁的H女在老家摆了酒宴结婚,并自此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因小孩要上户口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在法律上他们是哪一年结婚的?三、事实婚姻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日);5、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效力。三、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民法上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注意:为打击重婚,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如双方均无配偶,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否则法院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②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父母子女关系;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按份共有,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④同居者互不享有配偶权。四、无效婚姻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可补正,如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可补正)(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补正,病已痊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补正,已达法定年龄)注意:法律对无效婚姻情形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2、《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例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郭丽丽为和张帅帅结婚,就偷拿与其长得极像的姐姐郭美美的身份证与张帅帅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美美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却告知其已和张帅帅结了婚。此时,郭美美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与张帅帅的婚姻关系无效吗?答案:不能,因为这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可以走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20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特定的近亲属,基层组织(仅限重婚情形)最后期限:夫妻一方或双方死完后一年内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后法院必须审查,不允许撤诉;(注意:民政部门无权)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①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②不适用调解;③涉及子女及财产问题属于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可以上诉,并与婚姻效力分别裁判。213五、无效婚姻的宣告须经申请须在法定期限内须经法院宣告4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婚姻自始无效;注意:在被宣告前,婚姻关系按有效的婚姻处理。2、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旧是双方子女;4、当事人取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21六、可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注意: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注意是两个地方可以救济)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4、撤销时间:自登记之日时起1年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时起算;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相同。22①双方自愿;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③经审查,确系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①提起诉讼;②经调解无效;③感情确已破裂。21七、婚姻解除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注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要件区别,一个要求双方自愿,一个并未要求自愿。在民法上,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一方不愿离,婚就离不了;其实,只要满足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当事人就能够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目的,而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离婚。232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040305010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八、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两口子的事,除了当事人谁说得清楚。那该怎么办?别急,满足下面这些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感情已破裂。2424九、婚姻中的女方特别保护原则: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即“不准告”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说,小孩不是男方的)请在此键入标题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2525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0102040304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请在此键入说明文字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条件:①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如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对损害赔偿亦不予支持。②仅限于上述法定情形(二)内容:①权利义务人。权利人:无过错方(注意,权利人为特定人);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注意,第三者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②责任免除。双方均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无该项权利。③赔偿的内容。a、物质损害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三)时间: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诉讼离婚,须在诉讼中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诉讼离婚,原则须在诉讼中提出。例外:a、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但判离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赔偿;b、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