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在生产中的重要意义2016年9月16日1企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定》2岗位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2主要内容3事故案例分析3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历史变迁•(1)“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49-1983年)•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4•(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1984-2004)•1984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在呈报给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写进了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正式认可。•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2005年至今)•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法》•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红线意识”来历针对2013年5月下旬以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尤其是6月3日吉林德惠宝源丰企业有限公司发生121人死亡事故为导火索,正在国外访问的习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指示:《安全生产法》强调2003年安全生产事故状况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7070人2004年安全生产事故状况共发生各类事故854570起,死亡136755人。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2006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2007年中国共发生各类事故506376起,事故死亡人数101480人。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状况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每死亡人数大约相当于发生一个汶川地震。•直接损失在1000亿以上,间接损失无法衡量。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8.12•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160多人死亡、累计住院人员500多人,17000多住户房屋受损,保险损失高达100亿。其惨痛教训和沉重代价敲响了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警钟。我们切莫再“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而应当乐亦鉴之,哀亦鉴之,前事不忘,后世之师。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及管理人员法律职责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2019/9/17一、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任职人员的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章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二、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5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犯罪规定第134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来自物、人、环境和管理。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1、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1、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1、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2、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2、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2、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3、管理缺陷和环境缺陷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3、管理缺陷和环境缺陷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3、管理缺陷和环境缺陷•新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新员工教育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生产中的不安全情形•3、管理缺陷和环境缺陷•生产现场杂乱,地面有杂物、积水等不安全状态•安全培训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设备带病运行事故的特点(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事故的特点•(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事故的特点•(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生产活动中,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事故的特点•(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伤亡事故发生频率。59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之典型案例河南洛阳东都商厦2000年12月25日特大火灾,死亡309人,伤7人。事故原因:非法施工,违章作业---直接原因管理混乱,隐患不除---主要原因无照经营,超员纳客---重要原因结论:监管不力,环环相扣,铸成惨剧!60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之血的教训2008年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山西省襄汾尾矿库“9.8”垮坝事故死亡人数升至276人2.河南登封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3.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已发现43人死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4.杭州萧山地铁工地“11.15”塌陷事故8人死亡13人失踪。!!!!!!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安全理念•所有的工作伤害和职业疾病都可以预防•安全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管理阶层要直接为预防工作伤害和职业疾病负责•安全是受雇的条件之一•训练是作业区安全的要素•海因里希:安全的第一要务是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意识决定习惯,习惯决定结果!•没有安全第一的行为习惯后果将是什么样?•安全稽核不可或缺•要加强工作安全实务,所有不安全的行为及环境必须立即改正•工作伤害和职业疾病,以及可能造成伤害的事故,都要加以查明•非工作时间的安全是整体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伤害和职业疾病的预防是值得做事•安全及健康计划要成功,人是最关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