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讲座2015年5月提纲•职业健康监护概述•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行动一、职业健康监护概述•概念:职业健康监护•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生理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评价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包括接触控制、医学生理学检查、信息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及工作相关性疾病;•2、监视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分布;•3、了解职业危害的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并进行目标干预;•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6、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依据;•7、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标准服务。职业健康监护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健康检查对象劳动者居民或劳动者法律依据有参考(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方式强制性非强制组织方式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或个人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健康检查检查机构必须有资格没要求类型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医学检查不分检查项目分必检和推荐项目不分,自愿连续性必须没要求档案管理要求不要求监督检查有无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理示意图•劳动环境作业人员危害因素健康损害环境监测健康检查接触评定健康评定信息管理健康监护报告第二级预防(健康监护)卫生标准诊断标准接触第一级预防(工程控制)第三级预防(康复治疗)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的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1.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废止。1.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年3月,卫法监发第63号令)1.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国务院第352号令)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由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依据的标准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2职业病诊断标准2.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体检机构检出的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或医学观察后仍然异常,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要求•职业病危害评价(预、控)---新、改、扩•职业病危害申报------安监•职业健康各种制度•危害标示和告知•防护管理(设施、个体)•职业病危害检测(至少1年1次)---检测资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年1次)--中介•职业健康检查(1年1次)-----体检资质•其他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督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种类•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4、应急性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应急性医学观察•5、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意义①发现职业禁忌证,根据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或岗位。②分清职责。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患者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③建立本底资料。•上岗前检查对象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②调换或增加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③每次潜水作业前;④工伤事故或长期病休后再上岗者。•上岗前检查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重点注意询问既往职业史,根据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相应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检查•目的意义•①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或岗位;•②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处理;•③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④为目标干预提供直接依据。•在岗期间检查对象•①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②职业病患者或疑似对象定期复查;•③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及周期•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分必检项目与选检项目。3、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意义•①了解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②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离岗时检查对象•①离岗后调岗;•②解除合同;•③退休;•④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离岗时检查项目根据劳动者在岗期间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在岗期间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4、应急健康检查•目的意义全面了解、评价特定环境下的职业危害程度,控制危害,避免扩大化。应急健康检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应急健康检查对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同一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应急健康检查项目根据职业危害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判断是否遭受健康损害。5、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一般包括收集个人资料、职业史、病史,和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1、个人资料对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都应调查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婚姻状况、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吸烟史、饮酒史、月经史等;2、职业史指劳动者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既往和现在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关作业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种或岗位及工作起止年限(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范行业名称和工种名称);3、病史劳动者既往和现在所患的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神经系统、肝、肾器质性病变等,记录患病时间、用药史、家族史等;4、一般体格检查主要指内科常规检查,对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实施全面的体格检查,对在岗期间的检查和离岗检查则结合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特定的健康损害,针对性地选择体格检查项目,具体见《技术规范》的要求;5、实验室检查项目如血、尿常规,各种生化免疫分析指标等,各种生物检材等;6、特殊检查项目如X-射线胸片拍摄、肺功能、电测听、心电图、神经肌电图、骨密度等。个体评价A---已检项目未见异常或大致正常。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并且是有良好的劳动效能状况者。或指器官脏器无显著器质性病变,其生理功能无明显障碍者。B---复查。即暂未能确诊待追踪复查者。指体检或化验有单项或多项阳性结果,暂不能作出明确诊断者,只记录阳性结果。职业性复查为强制复查。C---其它疾患。有明显器质性病变和(或)生理功能障碍,且能排除不是由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或对所从事的作业没有影响的其它疾患(除禁忌证和职业病之外)。D---职业禁忌证。F---职业病。群体评价•在个人健康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作业环境检测结果,对每个作业群体进行健康水平的评定,寻找剂量反应关系,为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群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患者急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人数,分析用人单位工作环境是否达标,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