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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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现场试验人员交流资料单位简介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是在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管道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建材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制品监督检测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材料环保及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家装材料检测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机构。是北京测试联盟主要成员单位。检验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实验室和检测设备,可承担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节能、五金水暖、门窗幕墙、木材家具、管道和建筑用钢管脚手架等产品的检验测试,同时开展建筑节能检测与评价、工程现场检测、建筑环境质量的检测以及环境评价等项目。检验中心可提供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开发鉴定检验、产品准用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人员培训、质量咨询、数据库信息查询等多方面的服务。•检验中心拥有15000m2的实验楼,自动化温、湿度控制实验室面积达70%,检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130人,高级职称占2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50%,大学以上学历占65%以上。中心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多次通过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北京市建委等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的认证、认可和资质评定,具由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和建筑工程检测两项资质。•检验中心经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检验测试和技术咨询服务。服务承诺书•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有限公司(BMT)为委托方提供的便利条件:•1、提供上门服务:•2、实验科学公正•3、保证试样随送随收•4、报告发放及时•5、试验及时沟通•6、全面技术支持:单位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量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认可证书•见证检测资质证书•结构检测资质证书工程检验范围建筑工程检测:•主体结构见证材料检测:防水材料、水泥、砂石料、砌块、混凝土、砂浆、钢筋、钢筋连接件、土工、混凝土外加剂、特种混凝土等。•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保温配套材料、各类涂料、陶瓷墙地砖天然石材等•建筑附属材料:电线电缆•建筑工程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现场强度、高强混凝土现场强度、砌体的现场强度、砂浆现场强度、后置埋件的拉拔、面砖的拉拔、结构裂缝检测、外保温锚栓现场试验,保温板抗拉强度、保温构造做法钻芯取样、混凝土钻芯取样做法。•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建筑系统节能检测:通风系统、供暖系统、照明系统、室内温度、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环境现场检测:土壤氡、室内空气、环境噪声、建筑构配件的现场隔声。•技术服务:建筑能效测评、既有建筑能效评估并提供节能改造方案。•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五条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九条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2、见证记录•解读289号文件•一、选取资治完善的检测机构;——文件第二条。•二、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文件第四条。•三、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监理单位配备见证人员并各自承担相应职责。——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及承担检测的见证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相当于原来的备案书),见证人员更换时,将更换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及检测机构。——文件第七条。•五、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文件第八条。•六、见证取样时,试样或包装上要作出标识、封志(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且见证人和试验人签名。见证人填写见证记录。——文件第九条。•七、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拒收。文件第十一条•八、检测机构按规定对试样进行留置。——文件第十二条•九、不合格检测结果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台账——文件第十三条•十、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文件第十四条•十一、新老工程对289号文件的执行:老工程老办法,新工程新办法。——文件地二十条•试验资料相关的标准•1、DBJ11/T695-200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DBII/T386–2006《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解读DBII/T386–2006《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5.0.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工程检验计划。监理(建设)单位应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5.0.2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试验站,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现场试验管理制度。•5.0.3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试验站的业务范围包括:•1简易土工试验;•2砂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及养护;•3各种原材料和施工过程中要求试验项目’的取样及制样;•4确定施工过程所需工艺参数的试验,如钢筋班前焊试验等。•5.0.4现场试验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5.0.s现场试验站应设有工作间和标准养护室,其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5.0.6现场试验站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5.0.7施工项目部试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试验员下达各类试验取样通知单。•5.0.8施工现场的取样、制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建立试样(件)委托台帐。现场试验员对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5.0.9混凝土、砂浆试件应注明成型日期、强度等级、试件编号和养护条件等信息。同一取样批所留置的不同用途的试件可以编号相同,但应按表5.0.9所规定的后缀字符予以试件类型与后缀字符对照表5.0.10施工现场抽取或制作的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内容应包括试件(样)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制样或成型日期等内容,但不应注明施工单位和工程名称。试件编号应按单位工程分类顺序排号,不得空号和重号。5.0-11依据标准需重新取样复试时,复试样品的试件编号应与初试时相同,但应后缀“复试”加以区别。初试与复试报告均应进人工程档案。•5.0.12施工过程中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件)委托台帐中注明处理意见,不得删除台帐中的相应内容。试样(件)委托台帐应作为施工技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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