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培训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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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培训检测过渡页TRANSITIONPAGE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一、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检测机构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检测机构五.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七.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机构八.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6]510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九.检测机构3.3考核签字十、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检测机构①定量指标:将绩效结果同事先设定的目标值进行比较,通常是达成率。如销售额;②定性指标:将绩效结果同事先设定的工作标准(定性描述)进行比较,通常是结果或事实与预期描述标准的比较。如项目进度、能力提升等。十一、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十二、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十三、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四、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十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专项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见证取样检测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4325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条件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九月六日云建建[2006]510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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