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矿井防治水培训内容:井下探放水的重要性、条件和原则,透水的预兆、防治措施以及透水后被围困时的避灾自救措施一、矿山水害矿山水害是指矿山在建设开发过程中,不同形式、不同水源的水通过某种途径进入矿坑,并给矿山建设和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和灾害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是所有的矿山都存在水害,矿山水害的形成和发生是建立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之上的。二、矿井水灾的危害1、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出现淋水时,使空气温度增大,恶化了劳动条件,影响劳动生产率和职工身体健康。2、矿井水对各种金属设备、支架、轨道等均有腐蚀作用,会缩短其使用寿命。3、由于矿井水的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安设专门的管路、水泵等设备进行排水,增加了原煤成本和工作量。4、当发生突然涌水或其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时,轻则造成局部停产,重则可能造成淹井,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并危及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5、影响煤炭资源的回收和煤炭质量。由于矿井受到水的威胁,有时就需要留设保安防水煤柱,这必然会影响煤炭资源的充分利用,有的甚至难以开采。三、井下探放水的重要性井下探放水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运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两帮和前方的含水构造(包括陷落柱、含水层、积水老空等水体和导水通道的具体位置、产状等),并将水体中的积水疏放出来。在井田范围内,经常会存在充水的小窑老空区、断层裂隙、含水层等水体和导水通道等,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或触及它们时,就可能引发地下水突然涌入矿井巷道、硐室或采掘工作面,导致透水事故,给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为了消除这些隐患,应该在采掘生产过程中采用探明工作面前方水情的方法,确定工作面推进前方有无水患威胁。所以应该贯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防治水原则。四、煤矿矿井水害类型1、顶板水害2、底板水害3、老空水害4、断层及陷落柱水害5、封闭不良钻孔水害五、凡是井巷掘进及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接近或沟通含水层、被淹巷道、地表水体、含水断裂带、溶洞、陷落柱而突然产生的突水事故称矿井突水。矿井发生透水前的预兆一般说来,矿井透水前主要有几种预兆:1.挂汗。积水区的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通过煤岩裂隙而在采掘工作面的煤岩壁上聚结成许多水珠的现象,叫挂汗。井下空气中的水分遇到低温的煤体,有时也可能聚结成许多水珠的现象。区别真假挂汗的方法是,仔细观察新暴露的煤壁面上是否潮湿,若潮湿则是透水预兆。2.挂红。矿井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在它通过煤岩裂隙而渗透到采掘工作面的煤岩体表面时,会呈现暗红色水锈,这种现象叫挂红。挂红是一种出水信号。3.水叫。含水层或积水区内的高压水,向煤壁裂隙挤压时,与两壁磨擦会发出“嘶嘶”叫声,这就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区或其他水源已经很近了若是煤巷掘进,则透水即将发生,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4.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域时,空气温度会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入工作面就有凉爽、阴冷的感觉;但应注意,受地热影响较大的矿井地下水的温度偏高,当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气温反而升高。5.出现雾气。当采掘工作面气温较高时,从煤壁渗出的积水,就会被蒸发而形成雾气。6.顶板淋水加大。7.顶板来压,底板鼓起。8.水色发浑,有臭味。9.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出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10.裂隙出现渗水。如果出水清净,则离积水区较远;若浑浊,则离积水区已近。上述预兆并不是每次突水都会全部出现,而是出现其中一个两个,就要采取措施,个别情况下征兆不明显,这就要求我们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六、发现透水预兆后应采取的措施:1、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2、采取防灾措施(开启水泵,加固支架、进行探水等)3、情况危急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4、遇有毒有害气体戴好自救器。5、人员升井后,清点人数,向领导汇报。七、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所有人员均撤至主斜井各联络巷,顺主斜井撤至地面。自救互救措施:职工节约矿灯用电,为应急使用;职工一旦被困井下,要相互鼓励,坚信救援队伍一定会将自己救出。要求职工根据避水灾路线撤离,施工人员要服从跟班干部的统一指挥,跟班干部要清点好人数。八、透水后被围困时的避灾自救措施1.当现场人员被涌水围困无法退出时,应迅速进入预先筑好的避难硐室中避灾,或选择合适地点快速建筑临时避难硐室避灾,迫不得已时,可爬上巷道中高冒空间待救。如系老窑透水,则须在避难硐室处建临时挡墙或吊挂风帘,防止被涌出的有毒有害气体伤害。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明显的标志。2.在避灾期间,遇险矿工要有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情绪安定、自信乐观、意志坚强。要作好长时间避灾的准备,除轮流担任岗哨观察水情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应静卧,以减少体力和空气消耗。3.避灾时,应用敲击的方法有规律、不间断地发出呼救信号,向营救人员指示躲避处的位置。4.被困期间断绝食物后,即使在饥饿难忍的情况下,也应努力克制自己,决不嚼食杂物充饥。需要饮用井下水时,应选择适宜的水源,并用纱布或衣服过滤。5.长时间被困在井下,发觉救护人员到来营救时,避灾人员不可过度兴奋和慌乱,以防发生意外。九、短探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巷道掘进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巷道掘进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及“长探先行、短探补充”的措施。根据“有掘必探”的原则,巷道只有在实施长探且无异常情况下方可掘进,并在掘进过程中坚持“短探补充”,该巷道设计施工3个超前短探钻孔,标号分别为1#、2#、3#孔,其中1#孔靠近巷道右帮,距右帮0.5m,倾角与煤层自然坡度一直,方位为沿巷道掘进方向;2#孔为巷道中间,倾角10°,方位沿巷道掘进方向,3#孔位于巷道左帮,距左帮0.5m,倾角20°,方位沿巷道掘进方向(见短探平剖面图),若巷道掘进过程中出现淋水、涌水异常或是某短探钻孔异常情况应视情增加短探钻孔个数,巷道掘进时短探深度应参照掘进小班施工进度,原则上每孔平距不少于8m,且保证巷道掘进不超过5m,留设不少于3m超前距离(若巷道小班掘进超过或小于5m,则施工超前短探距离可作相应调整,但必须保证不少于3m的超前距离),巷道超前短探应根据相应参数,编制专门短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职能部室审批后交地测、安标办、驻矿安监等相关部门存档。一般必须清楚自己所在工作面的避灾(水灾、火灾)路线,会使用自救器,清楚透水预兆。第二部分:《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