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元江苏省直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一、概述二、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三、律师实务应注意的几个要点一、概述1、民法学界通常将人身损害界定为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三种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这一见解。2、在《实用版法规专辑:人身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第二版P70—71)一书中,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归纳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3、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具体包括七个小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1、《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2、《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3、《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4、《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二)法规1、《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修订);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2、《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4、《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5、《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6、《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1992年5月16日);7、《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三、律师实务应注意的几个要点(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责任的认定相关条文:(1)侵权责任法第32条至40条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2)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至16条;(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13条。案例:(二)赔偿范围及计算注意要点1、医疗费依据:《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误工费依据: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依据: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依据: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依据:第17条、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依据: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据: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案例4: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杀婴赔偿1.7万”引质疑新刑诉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明确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即“物质损失”。最高院司法解释155条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该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10、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1、丧葬费依据: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2、精神损害抚慰金(1)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损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关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1条的规定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相矛盾的地方。(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除外情形第九十九条强调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4)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江苏高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设定的上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谢谢大家!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马伯元联系电话:13851408259邮箱:maboyuan86@126.com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02幢18-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