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1篇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蔡x副组长:王x、徐x成员:白x总指挥:蔡x职责:负责协调、汇报、调动。副总指挥:王x职责:人员调动、支配、前线指挥通讯联络组:肖x职责:救灾人员的联络、与家长、社会沟通信息疏散组:白xx职责:负责师生疏散、转移。物资保障组:王x职责:救灾物资供给、后勤保障抢救组:幼儿园全体教师职责:组织幼儿园疏散等。二、具体操作(一)校园内发生行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2、主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幼儿园,防止事态扩大。3、应急指挥部宣布幼儿园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把所有幼儿园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6、医疗救护小组负责救护受伤幼儿园和其它伤员。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幼儿园应急组织信息畅通。8、警戒保卫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9、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教育局报告。(二)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调查清楚来电、来信人的身份和意图,维护单位和人员安全。一、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报告。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单位安全,则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二、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信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三、单位领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对恐吓电话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1、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和录音装置。2、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单位应当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3、若来电来信人匿名,单位领导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单位中发动干部职工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四、对于匿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告,应当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要保密。五、对于与单位及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为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单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应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三)单位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1、在单位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单位领导报告。2、单位的门卫应当迅速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3、若此人自述进入单位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门卫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或封锁大门。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单位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单位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6、在整个过程中,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7、单位应当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四)单位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可疑邮包是指:邮戳异常(寄包人地址与邮戳地址不符)、字体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状、重量、气味、包装包扎、邮包内的声音都异常。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单位某处。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3、单位应当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单位应当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5、单位应当配合警方组织应急人员在单位内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单位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6、单位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报告。2篇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