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培训一、非法集资的危害第一、参与者遭受巨额损失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如:蚁力神案----10个子公司、6000名雇员、几十万账户,78.8万份养殖合同,涉及保证金228.33亿。一、非法集资的危害1998年6月30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非法集资的危害第二、影响社会稳定第三、规模扩大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共计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人民币l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2013年发案区域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第四、手法花样翻新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非法吸收资金。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五是推销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承诺今后高价回购,然后携款潜逃。六是假借P2P网贷名义非法集资,炒作金融创新。二、政府、法律的管制2011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强调,“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严守风险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银监会“八不得”严禁银行员工卷入非法融资一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4月21日出台。对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作了全面的可以入罪标准的放宽掌握。体现了对民间金融行为“严刑竣法”的基本治理倾向。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中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有七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一)非法集资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2.非法集资的公开性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主动宣传的募资可以定罪,扩大到“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3.非法集资的利诱性包括:有偿性和承诺性。承诺将来给付回报。回报的方式,既包括固定回报,也包括非固定回报;给付回报的形式,除货币之外,还有实物、消费、股权等形式;具体给付回报名义,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等。4.非法集资的社会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社会公众”的认定:(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数额、人数、经济损失(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计算和追缴《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关于从宽处罚《解释》第三条第四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集资诈骗罪(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结果犯;后者是行为犯二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占为己有,而后者是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盈利活动。三是刑罚后果不同。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二)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意见》)(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O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个人30万以上,单位1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以上;单位500万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案例一、吴英非法集资案(一)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吴英非法集资案(二)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吴英非法集资案(三)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中行内蒙古分行行长夫人遭绑架牵出60亿非法集资案2011年7月19日,一个电话将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行长张凤槐的妻子骗出门并绑架。绑架者提出了离奇的要求:要么交付2亿元赎金,要么允许此前被调离岗位的中行呼和浩特市支行三名工作人员复职三个月。次日,公安分局成功解救人质。绑架案的主使人图雅落网。二、中行内蒙分行行长夫人遭绑架牵出60亿非法集资案绑架案侦破后,图雅等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被冻结。案件侦查由绑架案转向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