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放射诊疗管理人员培训班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法律、法规、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5号令)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生与环保职能的区别:一、依据环保:《放射污染法》------居民卫生:《职业病防治法》---职业人群二、许可环保:辐射安全许可证主要针对周围环境的放射污染,特别是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等卫生:放射诊疗许可证•主要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内容: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放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等;•还有是对病人或受检者的防护: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放射诊疗的质量控制三、建设项目的评价•环保:环评,周围环境的放射危害评估•卫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培训•环保----卫生厅批准的机构:苏州大学,卫生部门承认(有效期4年)•卫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每2年培训一次。•五、个人剂量检测:按照职能划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环保部门检测机构没有资质!个人剂量是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卫生:亦称劳动卫生或者工业卫生。是研究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防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科学。•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叫做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四大类•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其他因素:•职业病的范围和种类•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种。其中放射性疾病11种•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12、放射性白内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人大做了修订。该法按照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诊断治疗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防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职业病的范围限定重点在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该法对防治职业病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1、对前期预防的管理;•2、对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3、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作了规定。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条例、规定等。当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地方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省级人大、政府分别发布了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地方法规,如天津市、北京市、江苏省等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审议通过了本省、直辖市的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进一步补充。四、配套规章•是指卫生部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的配套规章;二是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配套规章;三是规范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的配套规章;四是有关职业病诊断、检测、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治理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158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385种)•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检测方法(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卫生部门职责•(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放射卫生法规沿革•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中与放射有关的内容•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三章安全和防护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1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部令规章•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5号令)•2、《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令•3、《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令•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5、《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8号令•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1号令•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49号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执业条件(5条)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8条)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14条)第五章监督管理(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5条)第七章附则(4条)两个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主要内容:概况由管理规定的7章46条所涉及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该规定是以放射诊疗的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为核心,通过执业条件的设置、采取卫生许可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来达到保证放射诊疗安全和提高诊疗质量的目的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审批许可审批权限放射治疗、核医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放射学—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X射线诊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开展有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与验收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施工前——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卫生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卫生验收。注意:立体定向放射治疗(伽马刀)、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PET)等放射治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须经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机构评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