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二○一一年八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税法基础上,考虑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作重要修订,并在随后对利息税和减除费用标准等进行多次调整而逐步形成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资本、财产所得税率偏低;征管配套条件明显不足等问题。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略显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自2009年5月份以来,在国家总局主要领导的直接指导下,总局组织专门班子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研究,初步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十年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设想。•为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2010年5月,总局成立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复研究论证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2011年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将起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3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草案中的减除费用标准25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工薪所得税率表由9级改为7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4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五、新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条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条款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说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问题•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五、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对照表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六、新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新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1不超过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以往做法,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问题•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1: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6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011年12月5日韩先生发现2011年8月5日取得的工资收入2500元公司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纳税?分析:①韩先生9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600元,应按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3600-3500=100元应纳税额=100×3%=3元②韩先生2011年8月5日取得的工资收入2600元因公司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需韩先生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2600-2000=600元应纳税额=600×10%-25=35元此外,还需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例2:某个人独资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0000元,则其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30000-(8×2000+4×3500)=60000元前8个月应纳税额=(60000×35%-6750)×8/12=950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60000×20%-3750)×4/12=2750元全年应纳税额=9500+2750=12250元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方法计税:•一、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例3: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分析: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例4: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