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培训要点广东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2015.10知识点要求掌握1.第一章“总则”部分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规定。2.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的规定。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部分的内容(不包括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食品原料申报)。4.第六章“食品进出口”部分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5.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部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的规定。6.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不包括对食品生产者,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政府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违法进口食品的法律责任)。7.第十章“附则”部分有关用语的定义。知识点要求熟悉1.第一章“总则”部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2.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3.第五章“食品检验”部分关于食品抽检、复检的规定。4.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部分关于政府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的规定。5.第八章“监督管理”部分关于食品监管部门监督权利、措施和义务的规定。知识点要求了解1.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的其它内容。2.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部分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内容、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的规定。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程序的规定。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部分的其它内容。5.第六章“食品进出口”部分关于食品进口的规定。6.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的其它内容。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实施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框架结构(总体没有变化)第一章总则10→13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7→10条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9→9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0→51条(分节)第五章食品检验5→7条第六章食品进出口8→11条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6→7条第八章监督管理8→13条第九章法律责任15→28条第十章附则6→5条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适用范围调整进行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鼓励食品安全研究和先进技术、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举报、监督权利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褒奖制度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进行风险评估情形和风险交流工作等进行了明确。第15、16、18、23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开展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风险交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标准制定部门、地方标准制定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的制定与备案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四章分四节作了规定: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六是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一节一般性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11条)共11项,对硬件、人员、制度、行为过程等的要求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