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带徒”活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导师带徒”活动,要以服务企业发展、服务青年成才为宗旨,坚持青年队伍素质整体上升,青年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技术业务全面提高为原则。第二条“导师带徒”活动的目标是培养工程、经济、财会、综合四大专业类别的青年技术人才,使之成为各专业的骨干力量,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三条凡正式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及生产施工一线的青年技工均为徒弟的选择范围。师傅的确定,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的人员担任师傅。第四条“导师带徒”活动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团委、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为确保导师带徒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团委办公室。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六条“导师带徒”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修订和完善“导师带徒”实施办法;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导师带徒”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单位“导师带徒”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师徒。第三章导师第七条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文明从教,悉心传艺。管理岗位导师应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工人导师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具有技师资格或在某一工种有一定的技术专长。第八条导师既有选择学员的权利,又有接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学员的义务,并接受本单位“导师带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导师应从理论上、实践上对学员进行培养、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对学员进行爱国、爱企、爱岗以及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学员立足本职,岗位成才。第九条师徒合同期满,经导师带徒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对于表现出色的师徒进行奖励。第四章学员第十条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热爱企业、热爱岗位: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具有培养发展前途。第十一条学员应在理论上、实践上及职业道德方面接受导师的指导,刻苦学习,尊敬导师,努力当好导师的助手。第十二条学员对导师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应接受领导小組指定的导师。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详细导师带徒档案,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备案。第十四条新入司三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参加不少于为期一年的“导师带徒”活动,师徒协议签订工作应在正式参加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五章师徒关系确定第十五条“导师带徒”活动要举行公开的导师带徒合同签订仪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四份,导师、学员、基层单位(部门)、公司团委各执一份,并上报导师带徒汇总表一份。第十六条导师应于合同签订时写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安排,学员应于合同签定时写出学习目标及计划。第十七条在双方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定导师带徒合同,建立师徒关系。第十八条导师、学员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结对,可以一带一,也可以一带多(原则上不超过三人),无论导师还是徒弟调动岗位,学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为其另选导师,并报公司审定备案。第六章活动内容第十九条思想作风方面:导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学员立足岗位,勤勉敬业,不断提高团结协作、遵章守纪、岗位建功和节约奉献意识。第二十条业务技术方面:导师要按照从事本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引导、督促、检查学员的学习。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培养学员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同时,要注重增强学员的创新意识,开展创造性攻关活动。第七章活动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导师带徒”领导小组负责学员期满考核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后,学员应写出总结报告,导师作出最终鉴定,并填写《导师带徒期满鉴定表》。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半年对导师带徒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第二十四条考核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优秀”的导师和学员将受到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其师徒合同期限,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该学员予以延期转正。第二十五条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对评选出的优秀师徒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八章活动奖惩(一)自师徒对子签约之日起,各单位要确保导师津贴发放到位,导师带徒原则上是一师一徒,若有一名导师带徒弟多于一人的情况,按照导师带徒数增加相应津贴,导师每月津贴不得低于100元,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导师,可以适当提高津贴,津贴发放需参考徒弟出师考评成绩分档次发放,考评成绩为优秀的师徒对子,导师津贴全额发放。考评成绩为及格的师徒对子,导师津贴半额发放。对考评成绩为不及格的师徒对子,导师津贴不予发放。(二)根据带徒期满后的考核成绩的分级,若出师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师徒对子,给予导师一次性导师带徒活动奖励。对出师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的师徒对子,要进行诚勉谈话并更换导师续签导师带徒协议一年。对劳动人事关系未转正的毕业生第一年出师考核成绩为不及格和续签期内考核不及格的徒弟,活动领导小组有权建议人力资源部缓签或不签劳动协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团委、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