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油泥砂处理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总述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将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对我国的各级政府、企业和人民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深知、理解、适应紧跟环保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内容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一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一)史上最严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环保法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二)《环保法》新旧对比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12151213611附则1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87811112新旧新增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三)各层级主体责任义务明晰明确警戒线,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明晰安全线,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绷紧高压线,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设立基准线,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内容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一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职责和追责(三)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企业义务和强制惩处)(四)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新法中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表明: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环保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解读:(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九种情形】: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的九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2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以前的“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将难以盛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人员势必严格执法、严格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2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解读:(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已在西北、东北、华北、华东、西南、华南六大环保督查中心相继成立,作为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监督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等,督查情况直接上报国家环保部。(对政府和企业都监管)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已经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国家加强环保监察和惩处机构配套建设:■1停建罚款■2查封扣押■3按日计罚■4停业关闭■5行政拘留■6刑事责任解读:(三)极大加强了企业惩处力度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停建罚款停建罚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旧的《环保法》,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新的《环保法》,堵住了旧法规定的“限期补办”漏洞,更不能“先上车后买票”。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停建罚款2015年1月1日起新法正式施行后,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可谓是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堪称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杀手锏)2、查封扣押1.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6.其他。2、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3、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3、按日计罚2005年吉林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石油当时被罚款100万元已是最高额度,国际影响,环保总局局长谢振华辞职以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是旧环保法的执法尴尬。新法将有效遏制、震慑排污企业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3、按日计罚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3、按日计罚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2014年以来,国家环保部陆续对抚顺石化等企业超标排放问题进行了通报,宁夏石化硫磺回收运行不正常尾气超标问题被央视等主流媒体报道后,引起较大负面影响;呼和浩特石化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运行不稳定,外排水长期超标;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塔里木天然气发电机尾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无法按时整改完成,面临处罚。电站面临的处罚轮南燃机电站256-2416万元塔西南电力工程部430-3130万元5、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刑法衔接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六类环境污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刑3-10年污染环境罪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中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单位的环境违法的环境罪,依照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2014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环境违法力度加大,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占4.5%。主要集中在3种情形:■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环境违法统计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污染事故性质被处罚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