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培训安环处2015年1月11日1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23新环保法立法目的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5新环保法将对污染说“不”,在严厉的形势下,污染企业的命运将岌岌可危。6过去这种情况将一去不复返了污染企业靠缴纳排污费就可以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将不复存在。第一部分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限8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环保部门有现场检查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9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环保部门有查封、扣押的权利,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0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11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划定保护红线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12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区域总量超标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项目)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3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4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权限公开环境违法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二部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6企业的责任严禁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7企业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8企业的责任建设项目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19企业的责任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0企业的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1企业的责任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2企业的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3企业的责任制定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4企业的责任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违反本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三部分责任追究26对于企业27责任追究加大惩治力度,按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829责任追究超标排放将被限产、停产、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0责任追究责令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1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2政府部门监管失职的后果会很严重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部分其他35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其他3637奖励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38现在,公益起诉越来越多,不再是罚款的事39新环保法重点打击排污40哪怕是GDP,对污染企业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学习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