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导培训——实施日期:2015年10月01日目录一重点制度三二总体变化修订概况五监管措施四1.原《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出台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折射出政府信任危机–社会公众希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党中央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新一届政府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3一、修订概况2.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点治乱威慑作用43.本法主要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3.本法主要定义4.新《食品安全法》七大亮点中央文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亮点与关键词5.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章节条第一章总则1--13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4--2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24--3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33--43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44--66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67--73第四节特殊食品74--83第五章食品检验84--90第六章食品进出口91--101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2--108第八章监督管理109--121第九章法律责任122--149第十章附则150--154二、总体变化•1.明确工作原则•2.体现责任分担•3.完善制度设计•4.加大惩处力度171.明确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建立自查制度等),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全程控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社会共治: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查实有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和公布企业信用档案,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182.体现责任分担•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置方案,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的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192.体现责任分担•行业主管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会自律责任–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社会监督责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信用档案203.完善制度设计•完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强网络第三方平台监管•调整保健食品注册制度•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214.加大惩处力度•刑事责任–首先要求判断非法行为是否为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直接侦破•行政责任–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针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增加行政拘留处罚–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罚款上限30倍、50万)–增加了对屡罚不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一年内3次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224.加大惩处力度•民事责任–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食品标签瑕疵除外–完善连带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食品推荐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者23三、重点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3.食品检验4.食品安全标准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241.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5)食品安全追溯(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9)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25(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类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场所、污染源防护距离•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布局、流程•餐饮具、接触即食食品的容器、用具清洗消毒•储运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避免污染,保证温湿度条件(第三方物流也应符合)•接触即食食品的包装材料•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销售•食品加工用水•洗涤剂、消毒剂26《食品安全法》第33条(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罂粟成分、甲醛)•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如:地沟油)•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养成分不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如:阜阳奶粉)•用超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如:福喜超期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染色馒头)•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如:病死畜禽肉)•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如:无检疫证明肉类)27(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28《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企业许可–食药监部门*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运输、装卸不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质监部门*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等)生产许可•产品许可–国家卫计委•新食品原料•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药监部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29《食品安全法》第35、37、39、40、41、76、80、81条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列入允许使用范围:技术上确有必要+风险评估(如:面粉增白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食品安全法》第40条30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许可类别–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许可证载明事项–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10日内报告),生产-食品明细、特殊食品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省局负责,体系文件,延续-自查报告)•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免于现场核查(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31(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具备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药监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上述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32(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规范–鼓励企业符合GMP要求,实施HACCP体系(通过认证的跟踪调查)–特殊食品(包括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M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产品检验–原料检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检验–出厂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出厂;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检验–检验记录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3(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定实施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停止经营并报告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11、44、45、46、47、48、50、51、52、55、59条(5)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国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食品生产者采购查验记录–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检验–生产企业应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5)食品安全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企业应记录食品及其供或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具体内容和保存时限同上,食用农产品不需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统一配送的企业可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批发企业应记录批发食品以及购货者的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品添加剂及其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36《食品安全法》第42、50、53、60、65条(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标签、说明书的总体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预包装食品标签–包装上应有标签–9项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