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课件(龚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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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一、现行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1、政策差异“超国民待遇”内资:25%外资:15%2、政策漏洞“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翻牌”“返程(曲线)投资”3、区域性政策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法实行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因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企业——项目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政策调整方式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政策调整方式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现行政策国债利息(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消除重复征税税率差和减免税居民企业境外抵免鼓励直接和长期投资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免税收入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宗旨公平竞争基金组织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项目:(没有限期)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猪)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证书管理)(近海)(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外资|内资)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承包经营承包建设自建自用电力:火电(煤)清洁\可再生资源发电(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为他人做节能减排(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项目(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30万元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居民企业(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考虑:•现行政策的衔接•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五)预提所得税减征免税项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五)预提所得税减征降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微利条件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6%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大专学历:30%;研发人员:20%)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第九十三条)区内—区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领域》产品——产品、服务专家认定年审制度税务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民族自治区域优惠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例第九十四条)加计扣除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现行政策适用范围增长比例“三新”费用归集管理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期限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持稳定(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目前: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规定的60%;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条例第九十八条)间接优惠时间性差异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九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主要原材料减计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现行政策:投资额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取消原因:投资过快增长不符合WTO规则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变化:适用范围抵免比例国产设备新增税款目录管理税额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条例第一百条)救济性条款税额抵免税收优惠的管理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日常管理审核加强优惠管理的作用1、保障新税法的有效顺利实施2、正确贯彻国家政策,发挥政策的引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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